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2007]11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有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无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二、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
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第
一条规定和原劳动人事部《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第一条规定的老干部,没有办理离休手续已经去世的,其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按上述标准调整。
三、对符合原劳动人事部《
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老工人,以及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按该文件规定改办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已经去世的,其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调整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仍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