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 实施日期:2004.07.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关于修改〈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