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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2.05.15
  • 实施日期:2012.05.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的意见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

  市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工作的意见》(津工商企管字〔2011〕4号)下发以来,各单位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采取各种措施办法,有效地促进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职责的履行,有力的推动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规范和发展,在保证外资到位、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履职尽责防范风险等方面的效果越来越明显。为巩固已取得成果,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各单位要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在权限内依法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和处罚建议权以及根据授权(委托)具体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和上级机关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掌握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情况、是否经营、股东出资、许可审批、是否年检、有无违法违规等情况,建立完善台帐,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调整、确定分局和工商所的各自职责。


  二、监管内容

  (一)企业是否依法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是否查无下落;

  (三)企业是否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营业执照,执照是否过期失效,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

  (四)投资人是否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是否在注、吊销后还在从事经营活动;

  (六)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七)是否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九)其它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


  三、监管方式

  (一)定期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周期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的检查。

  (二)日常检查。按照网格化管理规定、企业分类监管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的即时性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有关专项检查整治要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根据《网格化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纳入网格化管理系统实行分类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管理对促进发展、开发开放、履职尽责的现实意义,对改革监管方式,监管重心下移、发挥分局和工商所职能具推动作用。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管理也是一项法律性强、政策性强、责任性强、操作性强的工作,要认真组织安排,研究掌握法律政策,强化责任风险意识,切实履职尽责。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工作细则。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规程、方案、细则等,明确监管责任,保证监管到位。要加强培训教育,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水平,提高处理问题能力水平。

  (三)要加强行政指导,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体现服务与监管的统一,在监管中规范企业主体资格,在监管中解决企业疑惑问题,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监管与发展的关系。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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