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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03.10
  • 实施日期:2014.03.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加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将2014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部门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审的受理,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工作。

  二、企业申请
  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或年审条件的,可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认定或年审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表》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下载。)

  三、申报受理
  申请企业请于2014年5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对所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6月底前将审核合格的我市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合规性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认定企业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对拟认定和通过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公示30天。公示期间,对认定或年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六、名单公布
  依据公示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于申报年度9月底前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发证书。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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