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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规划局
  • 发文字号:规秘字[2013]182号
  • 发布日期:2013.05.19
  • 实施日期:2013.05.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秘字〔2013〕182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经2013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科研管理办法》(规科字(97)82号)同时废止。

  2013年5月19日

  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规划局系统(以下简称“局系统”)科技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主管的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局系统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我市城乡规划、测绘、地名、城建档案、勘察和各项设计工作需要,在局系统科技计划中安排,由相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四条 局科技处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科技项目实行评估评审、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及经费审计。

  第五条 局科技处负责组织局系统年度科技项目指南编制、申报、立项、审核、实施、验收以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科技项目分为局计划研究项目和各单位自主研究项目。局计划研究项目可以根据需求对外公开征集承担者。

  第七条 局科技处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我局工作重点、难点等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局系统年度科技项目指南。

  第八条 需要进行公开征集承担者的项目,在天津市规划局网站上公布,符合项目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该项目提出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当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申报项目单位应当填写《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局科技处。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立项背景、目的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四)研究方案、技术路线;
  (五)项目创新点;
  (六)对提升我局工作水平的作用、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申报单位科研主管机构意见。
  前款内容不能满足项目申报需要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评估、编制立项计划、批准以及对外公布、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十三条 局科技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通过可行性论证或者评估的项目,局科技处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承担科技项目应当签订《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合同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七条 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局科技处对项目实施管理。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合同落实项目经费;
  (二)组织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监督检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进度检查、中期审查、项目验收;
  (四)委托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项目研究成果、有关资料及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并纳入局科技项目成果数据库。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科技处应当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者撤销建议,报局领导批准:
  (一)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者无任何实用价值的;
  (二)国内已有相当或者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研究的责任人或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和按时完成的。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及购置仪器设备等情况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涉及保密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的,优先推荐参加国家、部委、市级奖项评选活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来源分为划拨、匹配和自筹三种形式。
  (一)局计划研究项目依据合同约定由局划拨经费;
  (二)合同约定经费匹配的,匹配部分由承担单位自筹;
  (三)自主研发项目由申报单位自筹经费。

  第二十四条 局划拨经费由局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分段划拨,划拨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局科技处依照合同与项目进度情况出具经费划拨单。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经费清算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局划拨经费的项目,提取划拨经费的8%作为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签订合同的科技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研究工作的完成情况、实施技术路线、科技创新与关键技术应用及效果、成果应用效果及社会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成果形成后,承担单位向局科技处提交验收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成果文档和资料(见附件三)。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局科技处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方式。局科技处根据项目研究内容,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专家不得少于5人。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成果登记。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验收委员会意见进行整改或完善有关文件资料,3个月内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局追缴所拨项目经费,并暂停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局科技项目2年。
  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项目合同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原因、预期完成时间。经报批后,可以延期验收,延期只限1次,时限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三条 系统各单位向国务院各部委以及本市各委办局申报的项目应当报局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科研管理办法》(规科字(97)8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申报书(略)
  附件二: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合同书(略)
  附件三: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结题验收须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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