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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所指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设计活动,以及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办理外商投资备案及企业登记手续,并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在试验区设立的为天津市提供设计服务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时,不考核外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
四、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项目,其中:在试验区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天津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试验区设立建设工程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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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5.04.24
  • 实施日期:2015.04.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现就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设计活动,以及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办理外商投资备案及企业登记手续,并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在试验区设立的为天津市提供设计服务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时,不考核外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

  四、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项目,其中:在试验区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天津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试验区设立建设工程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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