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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园区管发[2009]1号
  • 发布日期:2009.01.19
  • 实施日期:2009.02.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
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园区管发[2009]1号)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到天津高新区创新创业,高新区管委会在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的暂行办法》(津园区政法[2000]258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订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09年2月18日施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的暂行办法》(津园区政法[2000]258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聚集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创业,建成滨海新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高新区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海外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经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以上;
  (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
  (三)拥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四)新创办的企业或新迁入辖区的企业(成立期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管委会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海外高层次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09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重点支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到高新区创新创业。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进驻高新区海外留学生创业园孵化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孵化期间给予以下创业资助:
  (一)享受最高100平米的三年 “零房租”的优惠政策,即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全额免除房租费用。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审核合格的企业,三年内按照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度予以全额奖励。
  (三)因使用天津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发生费用的,经审核,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
  (四)对获得国家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项目,给予资助金额100%的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天津市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项目,给予资助金额50%的配套资金支持。
  (五)给予创业资金资助。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审核合格的企业,予以在企业设立时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额20%的创业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企业正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后,可再获得同等额度的创业资金资助。
  (六)因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进行产业化而申请银行提供短期(不超过两年)贷款的,经审核,对贷款额度内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的部分,按照银行结息单补贴贷款利息的50%,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七)企业每吸引一名全日制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人员到企业工作,可享受三年每年5000元专款补贴用于企业交纳各类社会保险,享受补贴人数最多为5人。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到高新区创办企业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给予以下鼓励政策:
  (一)三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的租房补贴。
  (二)有未满18周岁在学子女的,在学期间每人每年发放5000元的教育津贴。
  (三)三年内给予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的全额奖励。


  第八条 对进入高新区企业主持实施国家或天津市重大科技项目及产业化项目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项目期间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每人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九条 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已享受高新区本办法以外的其它财税优惠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进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经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依照实际情况确定其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在年度审验中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其依据本办法申请有关年度鼓励待遇的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国际创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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