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关于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关于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现就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意义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是林权流转、明晰林业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对于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林业经营机制改革,调动全社会造林积极性,实现我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掌握原则
(一)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对森林、林木和林地已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现状未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林权证;对权属、现状发生变化的,由发证机关限期进行变更登记,颁发林权证;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二)按权属发证的原则。按照权利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
对依法确定的林业用地上生长的森林和林木,要确认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地类一时难以确定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只确认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先易后难的原则。对权属清晰的先登记发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暂不登记发证。
(四)公开原则。在林权登记发证前,必须公告登记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登记结束后,公告审核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登记发证的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本市农村地区自然生长和人工营造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包括城镇绿化部门管理的林木。
四、登记发证程序
(一)申请登记。林权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规定向森林、林木或林地所在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登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要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要求补充的材料。
(三)公告。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要在森林、林木或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四)现场勘察。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要进行现场勘察,主要勘察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株数等。
(五)发证。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现场勘察和相关材料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向林权权利人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权证统一加盖区、县人民政府林权证专用章。
五、工作步骤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3月底前)。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全市农村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市林业局举办相关人员培训班。
(二)登记和发证阶段(2004年4月至2004年11月)。基本完成本市农村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验收阶段(2004年12月)。由市林业局对各有关区、县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组织领导及经费保障
林权登记发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日常工作。这项工作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本地区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天津市林业局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
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18号)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关于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关于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现就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意义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是林权流转、明晰林业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对于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林业经营机制改革,调动全社会造林积极性,实现我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掌握原则
(一)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对森林、林木和林地已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现状未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林权证;对权属、现状发生变化的,由发证机关限期进行变更登记,颁发林权证;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二)按权属发证的原则。按照权利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
对依法确定的林业用地上生长的森林和林木,要确认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地类一时难以确定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只确认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先易后难的原则。对权属清晰的先登记发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暂不登记发证。
(四)公开原则。在林权登记发证前,必须公告登记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登记结束后,公告审核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登记发证的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本市农村地区自然生长和人工营造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包括城镇绿化部门管理的林木。
四、登记发证程序
(一)申请登记。林权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规定向森林、林木或林地所在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登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要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要求补充的材料。
(三)公告。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要在森林、林木或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四)现场勘察。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要进行现场勘察,主要勘察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株数等。
(五)发证。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现场勘察和相关材料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向林权权利人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权证统一加盖区、县人民政府林权证专用章。
五、工作步骤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3月底前)。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全市农村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市林业局举办相关人员培训班。
(二)登记和发证阶段(2004年4月至2004年11月)。基本完成本市农村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验收阶段(2004年12月)。由市林业局对各有关区、县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组织领导及经费保障
林权登记发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日常工作。这项工作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本地区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天津市林业局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