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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8]22号
  • 发布日期:2018.09.20
  • 实施日期:2018.09.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18〕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创新,坚持信息引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改革内容。

  1.实现过程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能源一般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2.分类管理项目。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及建设规模划分为六类: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

  3.精简审批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对国家法律法规中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对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提请修改。

  4.优化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项目不同类型,实行分段审批、并联办理、交叉进行、告知承诺、容缺后补、以函代证、限时办结。

  5.转变管理方式。对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边界进行明晰,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申报提供,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强化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形成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建成以“政务一网通”为基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获得施工许可证67个工作日、竣工验收13个工作日,总体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到2019年,通过全面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放管服”改革和“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努力打造国际一流、全国最优的建设管理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

  1.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明确各阶段实施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顺序、审批责任主体及审批时限等。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消防和人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按照“只少不多”的原则,将一般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简化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阶段;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

  2.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等事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用水计划指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临时用地许可、占掘道路审批等事项纳入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将地名命名更名等事项纳入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

  (五)分类细化流程。

  1.对六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不同的审批阶段细化审批流程,制定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图包括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全流程总审批时限以及各审批阶段、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水利、交通、能源工程应当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制定审批流程图。

  2.构建小型项目快速审批机制。进一步采取减环节、压时限、优服务的改革措施。其中: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对不涉及建筑面积变化的内部改造和原挖原换的市政管网项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现状改建、扩建的项目,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同时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施工许可阶段。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类项目(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外)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消防审核备案手续后,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即可开工。500平方米以下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审核备案手续。

  (3)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推进变电站、电力线路等电网工程项目以函代证、信用承诺、简化并行等联合审批机制落地。电网工程项目不再办理施工许可审批。160千瓦(kW)及以下低压工商业等所有外部电源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要明确破路方案、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

  (六)大力推广并联审批。

  强化并联审批机制。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制定本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确保各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投资立项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阶段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三、精简审批环节

  (七)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1.提前进行土地收储征转。制定全市统一的精简收储征转简化流程,明确事项、要件、权限、时限等内容。各区对项目可以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及项目意向协议,提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进行收储和征转,确保在项目招商签约前完成土地收储和征转手续。

  2.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审批(含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3.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对出让(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商业、住宅类建筑工程,以土地交易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审材料;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4.优化单独选址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城市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附属场站项目,取消单独选址前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手续,根据批复的专项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

  5.全面规范规划主观审查。全面提升天津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并实行动态维护机制。建立主观审查负面清单,凡是建筑布局、外檐风格不在负面清单之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规划主观审查一律予以通过。

  6.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7.放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限制。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可以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8.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取消合同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年度投资计划文件等要件。对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施工许可。

  9.推行以函代证模式。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受理的函作为用地批准手续,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10.制定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豁免清单。全面梳理和列出现行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申请条件,减少前置要件。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特性,制定审批豁免清单。细化豁免事项、流程及前后审批事项的衔接机制,以及豁免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豁免清单内的项目不再办理相关阶段许可手续。

  (八)下放审批权限。

  强化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按照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除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外,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管部门要与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督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服务效能。

  (九)合并审批事项。

  1.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合并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一并进件,同时出证。

  2.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审批。最大限度整合申请材料,实现建设单位一次提交材料,规划审批部门同时审查,一次出证。

  3.实行联合审图机制。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施许可事项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加强图审机构的培训监管,实现一类机构、一次审查、结果互认。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

  4.推行联合验收与专项验收双轨机制。建设项目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检测试验后,对于涉及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等验收事项的,建设单位可以向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求、防雷装置开展联合勘验,完成联合验收。

  5.推行土地规划“多测合一”。整合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测绘环节,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范、成果形式等标准,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规范,明确服务时间,公开收费标准,实现“一次委托、一次测绘、成果共用”。

  (十)转变管理方式。

  1.制定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内部征求意见的要求等内容。

  2.优化规划征询机制。办理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时,取消涉及地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审查环节,由规划部门向地震、气象等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指标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审批部门征求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3.推行园区“多评合一”。在市、区、乡镇三级工业、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由园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可以将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列入评估范围。将原来需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评估评审。相关部门应制定推动区域评估评审的实施细则,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开展转变为整体开展、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

  (十一)调整审批时序。

  1.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

  2.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并纳入审批流程实施统一管理。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服务指南及操作规程,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二)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告知承诺的审批流程、办理方式等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有关批文和证照。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三)构建“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目标,整合空间管理分区,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建立以“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为支撑、多部门协同参与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四)建设“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借鉴先进地区成熟经验做法,整合各部门现有审批管理系统,由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建设形成市、区两级统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丰富项目基础信息、办理过程信息、审批业务数据,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事项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全程锁控项目信息和办理过程,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控和各阶段时间节点控制,完善到期预警、超期警示、催办督办、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杜绝“体外循环”。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投资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实时传送。

  实行“一网通办”。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建立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空间,实行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跟踪督办,推行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数据化、电子化,全面提升建设项目审批办理便利化水平。

  (十五)强化“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在现有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的基础上,组织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配套部门进驻中心,整合窗口职能,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单一窗口、综合受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实现两级中心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到期预警、超时通报,切实提升项目审批服务效率。

  (十六)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进一步强化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七)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审批服务协调机制,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审批服务部门和单位履行审批服务职能的督办,对项目审批服务实行全过程封闭式检查与考核。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措施,对照上位法梳理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上位法和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公共服务事项,提出取消、修改的调整意见,上报有关部门。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十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黑名单制度,制定联合奖惩措施,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告知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1.取消、调整项目审批中介环节。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一律取消。市审批办组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再梳理、再精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减少中介服务事项和要件的清单。进一步取消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中介服务事项或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最大程度地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中介环节调整至建设项目开工前同步完成。

  2.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中介机构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的要求,强化对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3.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依托“政务一网通”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纵横联动,实现中介服务提供的行政许可要件与行政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强化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将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审批要件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并在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建委、市审批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水务集团、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牵头会同各部门会商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协作配合;涉及重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

  (二十二)建立考评机制。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机制和考评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鼓励企业参与改革,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2.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改革试点事项及改革意见清单

  3.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2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改革试点事项及改革意见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改革后

办理方式

改革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并行办理

可与选址意见书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47条

2

规划条件

合并办理

与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3条、第44条

3

选址意见书

合并办理

与规划条件合并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3条、第44条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合并办理

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

2.《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5条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结果共享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3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6

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依次办理

结果共享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7

财政投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依次办理

结果共享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8

财政投融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依次办理

结果共享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9

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

并行办理

结果共享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10

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取消

取消该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管理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1条

11

招标投标许可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

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8条、第11条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登记表备案

并行办理

网上办理、结果共享,项目开工前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24条

1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许可

并行办理

网上办理、结果共享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

2.《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18条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3条

1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

并行办理

结果共享,项目开工前完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第26条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7条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

取消

取消该事项及相应公示环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第52条

16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合并办理

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2条

1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合并办理

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并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11条、第53条、第58条、第63条

18

施工图(含人防、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

合并办理

将人防、消防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津建设〔2016〕265号)

1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合并办理

与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合并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

20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

合并办理

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合并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

21

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

取消

取消该事项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16条

22

建设用地批准书

合并办理

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第54条

2.《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49条、第50条

23

施工许可证

合并办理

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登记合并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

2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前期内部

征询

取消技术审查,改为开工前完成形式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第12条

25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施许可

前期内部

征询

取消技术审查,改为开工前完成形式性审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6条、第17条

26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9条、第31条、第33条   2.《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4条、第28条、第36条

27

洪水影响评价许可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

28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或占用绿化用地的许可(迁移砍伐城市树木)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

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14条、第43条

29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4条

2.《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15条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32条

30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4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5条

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23条

3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1条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17条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3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1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

33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1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

34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对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59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6项

35

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许可-排污口设置立项审查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12条

3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8项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条、第5条

37

用水计划指标-地下水、地表水和临时用水指标核定

并行办理

并行办理(房屋建筑类)涉及到时并行办理(其他项目)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6条

38

公路、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第45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第28条

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29条

39

建筑施工机械备案

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5条

40

取水许可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第48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第25条、第26条

41

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许可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4条

2.《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2条、第17条

42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并行办理

将规划、人防、消防等专项验收纳入联合验收

1.《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6条、第7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43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44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地下防空室竣工验收备案

并行办理

1.《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6条

2.《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4〕67号)第17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57条

4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

46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竣工验收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6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59条

47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结果共享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1条

48

临时用地许可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49

不动产首次登记

并行办理

出让类项目可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办理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

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4条

50

地名命名更名许可

并行办理

并行办理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12条

51

商品房销售许可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52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

并行办理

涉及到时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8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

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2条



  附件3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成立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国清  市长
  副组长:金湘军  副市长
  成 员:王 芸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
  王卫东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尹继辉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苑广睿  市财政局局长
  陈 勇  市规划局局长
  蔡云鹏  市国土房管局局长
  宋力威  市建委主任
  温武瑞  市环保局局长
  薛新立  市市容园林委主任
  孙宝华  市水务局党委书记
  吴秉军  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
  林***  市市场监管委主任
  魏青松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唐广强  市人防办主任
  赵宏伟  市审批办主任
  刘锡鑫  市公安消防局政委
  韩培俊  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庚生  天津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振海  市地震局局长
  权循刚  市气象局局长
  赵 亮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宋力威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4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内容

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

牵头部门

(责任人)

配合部门

1

优化审批阶段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要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明确各阶段实施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顺序、审批责任主体及审批时限等。

市审批办(赵宏伟)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已完成

2

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等事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用水计划指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临时用地许可、占掘道路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将地名命名更名等事项纳入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

市审批办(赵宏伟)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已完成

3

分类细化流程

对六类项目细化审批流程,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水利、交通、能源工程应当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审批流程图。

市审批办(赵宏伟)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已完成

4

构建小型项目快速审批机制

对不涉及建筑面积变化的内部改造和原挖原换的市政管网项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现状改建、扩建的项目,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同时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规划局(陈勇)

 

2018年

9月30日

5

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类项目(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外)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消防审核备案手续后,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即可开工。500平方米以下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审核备案手续。

市建委(宋力威)

市公安消防局

2018年

9月30日

6

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推进变电站、电力线路等电网工程项目以函代证、信用承诺、简化并行等联合审批机制落地。

市审批办(赵宏伟)

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交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及相关电力管理部门

2018年

9月30日

7

大力推广并联审批

强化并联审批机制。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制定本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确保各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投资立项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阶段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市区两级投资立项主管部门、市区两级规划审批部门、市区两级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和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已完成

8

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制定全市统一的精简收储征转简化流程,明确事项、要件、权限、时限等内容。各区对项目可以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及项目意向协议,提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进行收储和征转,确保在项目招商签约前完成土地收储和征转手续。

市国土房管局(蔡云鹏)、各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市财政局

2018年

9月30日

9

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审批(含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市规划局(陈勇)

 

已完成

10

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对出让(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商业、住宅类建筑工程,以土地交易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审材料;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市规划局(陈勇)

市国土房管局

已完成

11

优化单独选址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城市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附属场站项目,取消单独选址前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手续,根据批复的专项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规划局(陈勇)

各区人民政府

已完成

12

全面规范规划主观审查。全面提升天津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并实行动态维护机制。建立主观审查负面清单,凡是建筑布局、外檐风格不在负面清单之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规划主观审查一律予以通过。

市规划局(陈勇)

 

2018年

9月30日

13

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市环保局(温武瑞)

 

已完成

14

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放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限制。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可以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市建委(宋力威)

 

已完成

15

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取消合同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年度投资计划文件等要件。对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施工许可。

市建委(宋力威)

 

已完成

16

推行“以函代证”模式。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受理的函作为用地批准手续,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市建委(宋力威)

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

2018年

10月31日

17

制定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全面梳理和列出现行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申请条件,减少前置要件。

市审批办(赵宏伟)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已完成

18

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特性,制定审批豁免清单。细化豁免事项、流程及前后审批事项的衔接机制,以及豁免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豁免清单内的项目不再办理相关阶段许可手续。

市审批办(赵宏伟)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8年10月31日

19

下放审批权限

强化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按照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除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外,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管部门要与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督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服务效能。

市建委(宋力威)

市审批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已完成

20

合并审批事项

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合并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一并进件,同时出证。

市建委(宋力威)

 

已完成

21

简化规划许可审批方式。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审批。最大限度整合申请材料,实现建设单位一次提交材料,规划审批部门同时审查,一次出证。

市规划局(陈勇)

市国土房管局

已完成

22

合并审批事项

实行联合审图机制。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施许可事项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加强图审机构的培训监管,实现一类机构、一次审查、结果互认。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

市建委(宋力威)

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等

已完成

23

推行联合验收与专项验收双轨机制。建设项目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检测试验后,对于涉及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事项的,建设单位可以向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求开展联合勘验,完成联合验收。

市建委(宋力威)

市审批办、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各区人民政府等

已完成

24

推行土地规划“多测合一”。整合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测绘环节,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范、成果形式等标准,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规范,明确服务时间,公开收费标准,实现“一次委托、一次测绘、成果共用”。

市国土房管局(蔡云鹏)

市规划局

2018年12月31日

25

转变管理方式

制定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内部征求意见的要求等内容。

市审批办(赵宏伟)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已完成

26

优化规划征询机制。办理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时,取消涉及地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审查环节,由规划部门向地震、气象等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指标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审批部门征求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市规划局(陈勇)

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各区人民政府等

2018年

9月30日

27

推行园区“多评合一”。在市、区、乡镇三级工业、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由园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可以将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列入评估范围。将原来需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评估评审。相关部门应制定推动区域评估评审的实施细则,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开展转变为整体开展、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

2018年

9月

实施

28

调整审批时序

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

市发展改革委(王卫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地震局

2018年

9月30日

29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并纳入审批流程实施统一管理。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服务指南及操作规程,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市审批办(赵宏伟)

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水务集团、能源集团

2018年

9月30日

30

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告知承诺的审批流程、办理方式等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有关批文和证照。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市审批办(赵宏伟)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已完成

31

构建“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目标,整合空间管理分区,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市规划局(陈勇)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等

2018年

9月30日

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建立以“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为支撑、多部门协同参与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市规划局(陈勇)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等

2018年10月31日

32

建设“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借鉴先进地区成熟经验做法,整合各部门现有审批管理系统,由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建设形成市、区两级统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丰富项目基础信息、办理过程信息、审批业务数据,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事项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全程锁控项目信息和办理过程,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控和各阶段时间节点控制,完善到期预警、超期警示、催办督办、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杜绝“体外循环”。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投资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实时传送。

市审批办(赵宏伟)

市委网信办、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等

2018年10月31日

实行“一网通办”。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建立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空间,实行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跟踪督办,推行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数据化电子化,全面提升建设项目审批办理便利化水平。

市审批办(赵宏伟)

市委网信办、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审批实施部门

2018年10月31日

33

强化“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在现有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的基础上,组织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配套部门进驻中心,整合窗口职能,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单一窗口、综合受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实现两级中心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到期预警、超时通报,切实提升项目审批服务效率。

市审批办(赵宏伟)

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水务集团、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各区人民政府等

已完成

34

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进一步强化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市审批办(赵宏伟)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等

已完成

35

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审批服务协调机制,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审批服务部门和单位履行审批服务职能的督办,对项目审批服务实行全过程封闭式检查与考核。

市建委(宋力威)、市审批办(赵宏伟)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8年10月31日

36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措施,对照上位法梳理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上位法和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公共服务事项,提出取消修改的调整意见,上报有关部门。

市建委(宋力威)

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8年10月31日

3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各建设相关主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已完成

38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制定具体规定,明确哪些违法行为应当列入黑名单,对失信行为如何实施联合惩戒等。

市市场监管委(林***)、市发展改革委(王卫东)、市建委(宋力威)、市国土房管局(蔡云鹏)、市规划局(陈勇)

市审批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已完成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制定联合奖惩措施,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

市市场监管委(林***)、市发展改革委(王卫东)、市建委(宋力威)、市国土房管局(蔡云鹏)、市规划局(陈勇)

市审批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8年10月31日

39

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市审批办组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再梳理、再精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减少中介服务事项和要件的清单。

市审批办(赵宏伟)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等部门

已完成

40

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中介机构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的要求,强化对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

市审批办

已完成

41

依托“政务一网通”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纵横联动,实现中介服务提供的行政许可要件与行政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强化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将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审批要件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并在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市审批办(赵宏伟)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水务局等部门

2018年10月31日

42

建立考评机制

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机制和考评办法。

领导小组办公室(宋力威)

市政府督查室

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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