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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资[2012]298号
  • 发布日期:2012.08.22
  • 实施日期:2012.08.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2〕298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结合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2日

  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市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外环线以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外环线以外各自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
  (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
  (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
  (五)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六)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七)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二)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及交还土地标准;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
  (四)双方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在国土资源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中约定。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需要复垦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
  (二)土地复垦的期限;
  (三)临时用地申请人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具体措施、标准和验收办法;
  (四)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标准、数额、缴纳方式与期限;
  (五)双方违约责任;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建设用地申报表;
  (二)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明材料;
  (三)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五)临时用地合同;
  (六)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标明拟临时使用土地范围的1/2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
  (八)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及土地复垦保证金支付凭证。
  申报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临时用地申请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接到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并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只能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或达到约定条件,交还土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用地期满后自行复垦或恢复土地原貌的,经验收后,国土资源部门退还其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履行复垦或恢复土地原貌义务的,其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安排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或擅自出让、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时,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缴销《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22日起施行,至2017年8月2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7〕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县)〔  〕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项建设用地业经有关机关批准,现准予使用土地。特发此书。
  本批准书在颁布之日起至   年  月期间有效。

填发机关
年 月 日

用地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批准用地机关及批准文号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公顷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性质

 

土地用途

 

土地坐落

 

四至

东 南

西 北

批准建设工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本批准书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附件2:
临时建设用地申请表

  许可中心编号:                    编号:  临地证申字   号
  项目总编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

单位

(人)

 

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申报人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临时用地位置

 

申请临时用地

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

 

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号

 

工程建设工期

 

临时使用土地权属

□集体  □国有

申请临时用地面积

 

其中:耕地面积

 

申报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与许可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人): (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 】临时建设用地申报表;

【 】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明材料;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 】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 】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

【 】勘测定界报告;

【 】标明拟临时使用土地范围的1/2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

【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及土地复垦保证金支付凭证;

【 】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3
  临时用地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因       需要,向本机关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并于   年  月  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临时用地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临时建设用地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因      需要,向本机关申请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并提交了下列材料:
  □(一)临时建设用地申报表;
  □(二)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明材料;
  □(三)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五)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
  □(六)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标明拟临时使用土地范围的1/2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
  □(八)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及土地复垦保证金支付凭证;
  □(九)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请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持此通知书到本机关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予批准临时建设用地决定书》。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补正事项告知单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因                 需要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因要件不齐,本机关依法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于   年  月  日向申请人出具了《补正事项告知单》,申请人已经确认。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补正事项告知单
  编号:

  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建设用地申报表;
  (二)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明材料;
  (三)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五)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
  (六)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标明拟临时使用土地范围的1/2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
  (八)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及土地复垦保证金支付凭证;
  (九)委托办理临时用地申请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上述要件中的第
  项材料。本机关已依法一次性告知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予受理临时用地申请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关于因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因不符合《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本机不予受理,并于   年   月  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不予受理临时用地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已经确认。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不予受理临时用地申请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关于因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因不符合《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不予批准临时建设用地决定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因     需要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经审查,因          ,不符合《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临时使用土地,并于   年  月  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不予批准临时建设用地决定书》。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不予批准临时建设用地决定书
  编号:

  你因       需要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经审查,因          ,不符合《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临时使用土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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