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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级单位应按照我市2007年3月15日起调整的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和数量、减少会议天数和人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机管〔2007〕6号),市级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置障碍。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办会,努力压缩会议成本。市级单位举办会议不得向下级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
二、市级单位举办会议应事先预定定点饭店。由下级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接待单位应根据会议规模,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承接条件不具备的,应安排在定点饭店。接待单位应综合考虑当地定点饭店的接待能力和市级单位的会议规模,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
三、市级单位出差人员应事先预定定点饭店。由下级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在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安排出差人员到定点饭店住宿,不得超标准安排,不得到非定点饭店安排住宿;在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职务标准并在当地出差定点饭店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安排住宿。市级单位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
四、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贯彻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要抵制转嫁差旅费、会议费负担的行为,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开支应由市级单位负担的费用。
五、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现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行梳理,确保与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并尽快修订和完善本地区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推动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开展。
六、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违纪问题,属于市级单位违纪的,应向市监察局报告;属于当地接待单位违纪的,要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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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做好2009—2010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
  • 发文字号:津财行政[2009]3号
  • 发布日期:2009.03.04
  • 实施日期:2009.03.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会议差旅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做好2009-2010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财行政〔2009〕3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党委办公厅(室)、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财政局、监察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和《天津市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07〕43号)的规定,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市财政局推荐,财政部审核同意,确定了我市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的56家定点饭店,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实施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是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避免市级单位向区县单位、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会议费负担的重要举措。自2007年实施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以来,大部分市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在安排工作人员出差和举办会议时,能够认真执行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较好地落实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但是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不到定点饭店住宿办会,向下级单位转嫁费用负担,个别接待单位超标准接待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号)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促进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与公务接待管理两项工作的有机结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单位应按照我市2007年3月15日起调整的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和数量、减少会议天数和人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机管〔2007〕6号),市级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置障碍。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办会,努力压缩会议成本。市级单位举办会议不得向下级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


  二、市级单位举办会议应事先预定定点饭店。由下级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接待单位应根据会议规模,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承接条件不具备的,应安排在定点饭店。接待单位应综合考虑当地定点饭店的接待能力和市级单位的会议规模,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


  三、市级单位出差人员应事先预定定点饭店。由下级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在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安排出差人员到定点饭店住宿,不得超标准安排,不得到非定点饭店安排住宿;在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职务标准并在当地出差定点饭店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安排住宿。市级单位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


  四、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贯彻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要抵制转嫁差旅费、会议费负担的行为,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开支应由市级单位负担的费用。


  五、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现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行梳理,确保与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并尽快修订和完善本地区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推动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开展。


  六、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违纪问题,属于市级单位违纪的,应向市监察局报告;属于当地接待单位违纪的,要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监察局
  二○○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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