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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7]109号
  • 发布日期:1997.12.31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 实施日期:1997.12.3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军事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发[1997]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津政发〔1985〕68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有关条款中的“人防部门”、“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应向有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经区、县、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租金,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不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拆除的,有关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赔偿标准(见附表)交费,领取《拆除报废人防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拆除。”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将第二十四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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