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检[2015]884号
- 发布日期:2015.09.25
- 实施日期:2015.09.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津价检〔2008〕339号)已于2015年9月1日废止。今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在案卷中保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相关材料,保证自由裁量权依法行使,杜绝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情形,做到严格依法行政。
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时,将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监督,并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作为案卷评查的重要依据。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检〔2015〕88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津价检〔2008〕339号)已于2015年9月1日废止。今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在案卷中保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相关材料,保证自由裁量权依法行使,杜绝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情形,做到严格依法行政。
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时,将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监督,并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作为案卷评查的重要依据。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