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海洋石油总医院层流净化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医药[2009]85号
  • 发布日期:2009.04.17
  • 实施日期:2009.04.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石油勘探开采财会税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海洋石油总医院层流净化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9〕85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海洋石油总医院手术室层流净化费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8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院层流净化手术室收费标准按相应等级手术费标准(不含手术材料费)的10%收取,自2009年4月25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