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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天津市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电子标签价格的复函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费[2011]1135号
  • 发布日期:2011.09.27
  • 实施日期:2011.09.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天津市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电子标签价格的复函
(津发改价费〔2011〕1135号)



市市政公路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定天津市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系统电子标签与双界面CPU卡(速通卡)正式价格的函》(市政公路管理财[2011]53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天津市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系统的电子标签销售价格每套400元。


  二、发行速通卡(双界面CPU卡)实行收取押金的办法,每张卡押金为30元。用户退卡时,速通卡没有损坏,经营企业应退还全部押金。


  三、购买、安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电子标签及双界面CPU(速通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О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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