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报2009年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1035号
- 发布日期:2008.11.29
- 实施日期:2008.11.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报2009年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08〕103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推动我市基本农田整理工作,按照《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津政令第9号)的要求,请各区县抓紧申报2009年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主要是土地整理项目,特别是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二)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项目区应当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包括必备的基础设施。
(三)项目区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总规模在200-2000公顷,新增耕地率按照《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津政令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项目投资估算
(一)申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分为市级项目和区县项目。对于市级项目,要求区县应照1:1配套资金。对于区县项目,资金由区县自行筹集。区县资金来源为2006年-2007年返还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资金等。项目申报时应明确资金来源。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测算项目所需资金。
三、关于项目申报要求
(一)各区县分局拟确定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名单及附基本情况说明,请于2008年12月15日前报市局资源处。在此基础上,区县分局组织开展项目现场调查、测量、编制可研等工作。请于2009年2月底前将项目立项资料上报市局资源处。
(二)区县分局在申报项目时,应当结合本区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合理确定申报项目的数量与投资规模,确保申报项目有资金保证。
(三)申报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必须组织现场踏勘,在切实摸清资源状况、土地利用与权属现状群众意向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范围、规模及投资。在申报立项前,各区县分局要组织当地农业、水利、环保等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四)利用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新增加的耕地可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附件:×××区(县)2009年申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基本情况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区(县)2009年申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公顷、万元
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整理面积 | 涉及乡镇及行政村 | 地貌类型 | 土地权属情况(所有权、使用权) | 项目投资估算 | 资金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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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名称”一栏填写“市级项目或区县项目”;
2.“项目名称”一栏填写“×××区(县)×××乡镇(×××村)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3.“地貌类型”一栏填写“平原或丘陵”;
4.“投资来源”一栏填写“新增费、耕地开垦费、其他或新增费和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