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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9.12.25
  • 实施日期:2009.12.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车船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依法在我市缴纳车船税。


  二、2010年度的车船税纳税人可以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缴纳,也可以在办理机动车车辆年检时缴纳。
  船舶管理部门代征代缴2010年度船舶车船税。


  三、对于欠缴以前年度车船税的,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人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上年度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车辆IC卡(只限于在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时提供)。


  五、2010年车船税税额标准
  (一)机动车具体适用税额
  大型客车 540元/年;
  中型客车 510元/年;
  小型客车 420元/年;
  微型客车 300元/年;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0元/年;
  摩托车 180元/年。
  (二)船舶具体适用税额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3元/吨;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4元/吨;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5元/吨;
  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6元/吨。


  六、办理补税、免税、退税的纳税人,属于单位车辆的,到其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属于个人车辆的,到行驶证注明的住址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七、纳税人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告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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