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民优安字[2003]67号
- 发布日期:2003.06.27
- 实施日期:2003.06.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发[1993]10号)的有关规定,依据2002年我市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标准,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676元。
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541元。
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406元。
二、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仍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津民优安字[2003]67号)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发[1993]10号)的有关规定,依据2002年我市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标准,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676元。
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541元。
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406元。
二、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仍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