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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5]117号
  • 发布日期:2005.12.31
  • 实施日期:2005.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精神,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决定自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在全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以保障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及时调查与严肃查处的原则,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规划效能监察,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制度,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成立天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陈质枫担任,副组长由市规划局局长任雨来、市监察局局长梁文忠担任,小组成员为:市规划局纪检组组长刘胜利、市纪委常委汤海南、市规划局副局长***、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王春珍。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规划局,主要负责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日常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兼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四、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包括以下四项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机制;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区县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3.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以及查询制度;是否研究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4.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的举报制度;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五、进度安排
  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工作进度部署,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自2005年12月开始,到2007年底完成,分六个阶段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2月)。
  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以及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精神,成立市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召开全市大会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要求,于2006年1月10日前,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将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月至6月)。
  各单位要按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逐条对照进行自查自纠,查纠结合,自查要达到100%。自查结束后写出自查报告,并于2006年4月30日之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期间,市领导小组将深入现场,进行工作指导。6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逐级检查阶段(2006年7月至9月)。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所管辖乡镇及有关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检查结束后,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并将有关情况于9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点检查阶段(2006年10月至12月)。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掌握情况,对各单位工作展开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在自查自纠、逐级检查阶段也可选择一些单位跟踪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各单位针对查找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召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12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巩固完善阶段(2007年1月至6月)。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在整改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回头看”,组织各单位开展互查工作,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进一步巩固成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市领导小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7月至12月)。
  各单位2007年8月底完成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全面总结,按照考核标准和行政效能监察评估办法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市总结大会,表彰先进。2007年10月形成总结报告,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和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几点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统一部署,逐级抓落实,务求实效,为实现我市“三步走”战略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统一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层层动员部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
  (三)讲究方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注意研究和改进效能监察的方式方法,增强工作的有效性。要探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特点和规律,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分析梳理工作中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务求实效。各单位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的文件精神,结合各单位的实际,精心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明确工作目标,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保证效能监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监察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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