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 发布日期:2015.09.25
- 实施日期:2015.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出口退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于2015年8月19日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2015年第9号),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工作已于2015年8月27日结束。
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进行选择,确定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代理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于2015年8月19日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2015年第9号),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工作已于2015年8月27日结束。
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进行选择,确定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代理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25日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