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专利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4〕502号),自2014年起取消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实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报告公示制度,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专利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年度报告的提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专利代理机构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执行合伙人或者法人代表姓名、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执业专利代理人姓名、从业人数;
3.合伙人或者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4.专利代理机构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5.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宣告、诉讼、质押融资等业务信息;
6.设立分支机构的信息;
7.专利代理机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8.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合计信息;
9.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
(三)年度报告的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除上述第5项、第8项和第9项外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信息。专利代理机构选择公示第5项、第8项信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登记事项不符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举报。
二、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对在机构设立过程中或日常经营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公示。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的期限提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的;
(三)擅自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不再符合设立条件,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知识产权局发出整改通知,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
(六)以虚假宣传、诋毁竞争对手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八)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
(九)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
(十)对专利代理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专利代理机构1年内未再出现上述情形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移出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各专利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机构内部自查,按时按要求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应不断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机构内部监督和管理,遵守专利代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守法经营、诚信执业。
特此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专利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5年1月4日)
各专利代理机构: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4〕502号),自2014年起取消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实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报告公示制度,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专利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年度报告的提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专利代理机构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执行合伙人或者法人代表姓名、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执业专利代理人姓名、从业人数;
3.合伙人或者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4.专利代理机构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5.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宣告、诉讼、质押融资等业务信息;
6.设立分支机构的信息;
7.专利代理机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8.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合计信息;
9.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
(三)年度报告的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除上述第5项、第8项和第9项外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信息。专利代理机构选择公示第5项、第8项信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登记事项不符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举报。
二、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对在机构设立过程中或日常经营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公示。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的期限提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的;
(三)擅自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不再符合设立条件,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知识产权局发出整改通知,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
(六)以虚假宣传、诋毁竞争对手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八)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
(九)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
(十)对专利代理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专利代理机构1年内未再出现上述情形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移出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各专利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机构内部自查,按时按要求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应不断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机构内部监督和管理,遵守专利代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守法经营、诚信执业。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