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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国庆节暨建国六十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9]130号
  • 发布日期:2009.09.09
  • 实施日期:2009.09.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国旗国徽国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国庆节暨建国六十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隆重庆祝建国60周年,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热烈喜庆、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展现我市北方经济中心形象,现就做好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工作通知如下:
  一、升挂国旗的时间为9月25日至10月9日。在此期间,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本地区升挂国旗工作,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主干道路两侧升挂国旗工作,由市市容园林委统一部署落实。

  二、升挂国旗的具体标准、要求和考核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损坏的国旗升挂装置要及时修复,确保国庆节期间的正常使用。升挂的国旗要保持整洁,破旧、污损的国旗要及时更换,特别是施工工地长期悬挂、已经破损的,要一律予以更换,保证升挂国旗的严肃性。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辖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做好升挂国旗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开展自查和市内六区互查工作。各区县自查和互查的结果要于9月29日下午5点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市容园林委将于9月28至29日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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