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发布日期:2016.07.25
- 实施日期:2016.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个人所得税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税费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依次扣除以下税、费: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适用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税费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依次扣除以下税、费: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适用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5日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