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局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和全市加强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动员会精神,加强对全市经营性煤炭堆场的整合工作,市商务委制定了《天津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局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7日
天津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局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经营监管工作,规范储煤场地建设和运营,依据《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中赋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特制订本布局规划。
一、政策依据
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一)《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储煤场地“不得设立在居民生活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涵养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以下简称‘堆场’),应当符合合理布局要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
二、监管职责
按照《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商务委负责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八项工作:一是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二是配合质监部门确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三是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日常监管。四是督促煤炭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煤炭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存两年;督促煤炭堆场建立防风抑尘网(墙),配套苫盖、喷淋设施;督促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采取密闭措施。五是会同环保、工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六是会同工商部门取缔不符合本市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设置的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七是对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责令停止、限期整改及进行处罚。八是对煤炭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留两年的责令整改及进行处罚。
三、规划原则
(一)科学规划。符合生态宜居城市的总体要求,遵从天津市城市总体布局规划,契合天津市商业布局规划。
(二)合理布局。体现有利于提高效率、集约资源和节约利用的主旨目的。
(三)整合提升。归并同类经营性堆场,提升堆场功能,完善硬件设施,健全堆场管理,规范工作流程。
(四)减少污染。要求规划建设的经营性堆场建设完备的、适用的和比较先进的防风抑尘设施,最大限度压缩煤粉尘污染源。
四、规划目标
外环线以外各区县,每区县规划整合建设1-2个堆场,全市经营性堆场压缩到16个。所有煤炭集中堆放。其中:
(一)滨海新区4个:塘沽域1个,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汉沽域2个,汉沽大丰路13号、营城镇大神堂村;大港域1个,太平镇港中路北侧。
(二)东丽区2个:津塘公路八号桥东铁货场、二道闸公路军粮城码头。
(三)西青区1个:杨柳青火车站煤场。
(四)津南区2个:双桥河镇东泥沽村、辛庄镇白塘口村。
(五)北辰区1个:北仓镇屈店工业区。
(六)武清区1个:下朱庄街北辛庄村北。
(七)宝坻区1个:宝白路潮阳医院东侧。
(八)静海县2个:唐官屯物流园区、大邱庄镇北尚码头村北。
(九)蓟县1个:京哈公路南侧溵溜镇大唐庄村西侧。
(十)宁河县1个:芦台镇王前村津榆支路北侧。
五、实施进度
(一)2014年1月底前,完成外环线内2个经营性堆场的迁出。涉及东丽区、北辰区。
(二)2014年5月底前,完成环城四区经营性堆场的清整归并工作;其他各区县完成规划堆场的设施建设;全市堆场整合工作完成六成进度。
(三)2014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经营性堆场整合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部门职责,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堆场的日常监管,规范区域内企业经营行为,督促经营企业严控煤炭产品质量。
(二)制定措施,严格执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措施,坚决落实堆场规划。取缔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居民生活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涵养区等敏感区域设立的堆场。本辖区内所有煤炭企业所存的煤炭进入规划堆场存放。
(三)加强管理,完善设施。规划堆场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扬尘对环境的污染,到2014年底各规划堆场按照环保要求,完善防尘设施,建立视频监控煤炭治污系统,达到环保部门的环评标准。加强对入驻经营企业的管理,要签署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场内的产品,并认真落实防尘防污染责任制。
(四)强化监管,常抓不懈。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环保、工商、质监、供热、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16个经营性堆场进行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