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2015年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管[2014]294号
- 发布日期:2014.12.30
- 实施日期:2015.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屋租赁借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2015年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14〕294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9号),为做好我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租时间和范围
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城镇范围内,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调整租金标准。
二、调租标准
(一)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5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26元调整为3.39元;
(二)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9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68元调整为8.89元;
(三)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1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9.75元调整为10.73元。
三、计租办法
计租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安〔2010〕323号)执行。
(一)按照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租金单价分为《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四类。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社会公益事业用房(如托幼园所、老年活动中心等)。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改为生产或者经营性使用的一律按工商业或者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计租。
《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工业、商业等行业的用房。
《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的用房。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公式
应收租金=月租金单价×建筑面积+附加租金
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应收租金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四、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换发使用证
自租金调整之日起,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一律重新签订《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其中“保管自修”租赁双方签订《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保管自修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换发《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原《合同》、《使用证》、《保管自修责任书》同时废止。
《合同》、《保管自修合同》、《使用证》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是加强公有房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房屋养护修缮水平,确保房屋安全使用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统筹安排,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调租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宣传培训。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使承租人了解提租的意义,配合做好提租工作。搞好提租培训,使管房人员熟悉调租政策、计租办法,掌握《合同》的填写方法。
(三)落实责任。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的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检查;市房产总公司、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负责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经营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的组织、实施;各委、局(集团公司)负责本系统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单位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本区县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的组织、实施,并对本区县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单位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工作进行指导、推动。
(四)按时完成租金调整和换证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调租政策,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进行测算,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标准,确保租金计算和《合同》、《使用证》、《保管自修合同》填写准确无误。此次调租换证工作在3月31日前完成。
(五)严格租金使用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工商业和金融业用房转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参照非住宅房屋市场租金协商确定租金标准。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后增收租金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提高房屋完好率,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8226;月
等 级 房屋结构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钢混结构 | 3.65 |
|
|
砖混结构 | 3.65 | 3.06 |
|
砖木结构 | 3.65 | 3.06 | 2.45 |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8226;月
地段等级 房屋结构 | 特级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丁级 | 戊级 |
钢混结构 | 4.22 | 3.75 | 3.51 | 3.05 | 2.58 | 2.34 |
砖混结构、砖木一等 | 3.51 | 3.05 | 2.81 | 2.58 | 2.34 | 2.10 |
砖木二等 | 3.05 | 2.58 | 2.34 | 2.10 | 1.88 | 1.64 |
砖木三等 | 2.34 | 2.10 | 1.88 | 1.64 | 1.41 | 1.17 |
3.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8226;月
地段等级 房屋结构 | 特级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丁级 | 戊级 |
钢混结构 | 22.23 | 16.30 | 11.86 | 10.07 | 8.89 | 8.00 |
砖混结构、砖木一等 | 16.89 | 12.45 | 9.20 | 7.71 | 6.82 | 6.23 |
砖木二等 | 13.03 | 9.48 | 7.11 | 5.93 | 5.34 | 4.75 |
砖木三等 | 9.79 | 7.11 | 5.34 | 4.45 | 3.86 | 3.55 |
简易结构 | 7.11 | 5.34 | 3.86 | 3.27 | 2.96 | 2.66 |
4.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8226;月
地段等级 房屋结构 | 特级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丁级 | 戊级 |
钢混结构 | 26.82 | 19.67 | 14.3 | 12.16 | 10.73 | 9.66 |
砖混结构、砖木一等 | 20.38 | 15.02 | 11.09 | 9.30 | 8.23 | 7.51 |
砖木二等 | 15.73 | 11.44 | 8.58 | 7.15 | 6.44 | 5.72 |
砖木三等 | 11.80 | 8.58 | 6.44 | 5.37 | 4.65 | 4.29 |
简易结构 | 8.58 | 6.44 | 4.65 | 3.94 | 3.58 | 3.22 |
5.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为了加强我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管理,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印制。现将有关填写要求说明如下:
1.产别:分别填写“直管公产”、“国有自管产”、“宗教产”、“代管产”、“单位产”、“军产”。单位产房屋委托其他房屋管理单位管理的,填写“单位产托管”。
2.合同编号:由17位数字组成。直管公产合同编号由各区、县房管站(所)业务代号、房屋档案号、门牌号和承租户顺序号和校验码组成;单位自管产合同编号由委、局(集团公司)系统代号、单位顺序号、房产档案号、门牌号、承租户顺序号和校验码组成。
3.出租人:填写非住宅房屋出租单位的全称。
4.承租人:填写非住宅房屋承租方的全称。
5.承租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承租人为单位的,填写承租人法人证书名称和代码;承租人为个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号码。
6.房屋坐落:填写非住宅房屋的现地址,应与有关部门规定的地址相同。
7.计租面积:包括独用和伙用面积。两种以上建筑结构的计租面积应分别填写。填写顺序应与建筑结构栏填写的顺序相应。
8.合同租赁期限:填写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起租日期为2015年1月1日。
9.每月租金金额:填写该房屋每月应收租金金额,为基本租金与附加租金之和。
10.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不成的解决方式:填写选择方式序号。
11.甲、乙方签章:甲、乙方签字盖章应当与“合同条文”中的出租人、承租人一致。
12.用途:分别填写财政拨款行政事业、自收自支事业、工商业、金融业。
13.间号:填写独用的所有房间号,伙用房间号加括号注明。
14.间数:填写独用的所有房间数,伙用房间数加括号注明。
15.房屋结构:填写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分为: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一等、砖木二等、砖木三等、简易结构。承租一所房屋中含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的,要分别填写。
16.地段等级:填写该房屋所在地段的等级,分为: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戊级。
17.租金类别:按非住宅房屋用途填写该房屋的租金类别。分为:财政拨款行政事业用房租金、自收自支事业用房租金、工商业用房租金、金融业用房租金。
18.租金单价:根据房屋的租金类别、建筑结构、地段等级填写该房屋的租金单价。含有两种以上租金单价的分别填写,两个单价之间要有明显间断。
19.基本租金:承租本处所有房屋计租面积的租金之和。
20.附加租金:暖气、电梯栏填写实际应交(应摊)租金;超高栏填写超高部分的租金。
21.房屋租金变动情况:在《合同》有效期内,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届时市政府规定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自行调整租金,并填写在《房屋租金变动情况》表中。其中:
变动日期:填写租金变动时的日期。
经办人(签章):由续写《合同》的管房人员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2.房屋租赁合同续签记录:《合同》期满,租赁双方需续签《合同》,将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填写在此栏内,租赁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