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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1]12号
  • 发布日期:2011.01.24
  • 实施日期:2011.01.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扫除文盲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标准》的通知
(津教委〔2011〕12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的目标任务,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落实好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提升工作,根据《天津市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津教委〔2010〕170号),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标准》,精心组织实施提升改造工作。

  同时,各区县应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区县学前教育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工程总体方案。

  一、具体内容

  (一)本区(县)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工程的总体规划;

  (二)本区(县)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包括:

  1.总体工程实施方案;

  2.总体资金预算;

  3.需要提升改造的每所幼儿园的现状图、改造后的平面图及提升改造方案、资金预算;

  4.所定提升改造样板的幼儿园的有关资料。

  (三)本区(县)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工程分年度实施计划。


  二、报送时间、地址

  请于2011年2月25日前报至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11区宾水南里增1号

  联系电话:23918572转4021  手机:13821223172

  联系人:丁 辉、周连城  邮箱:xgzxdh@126.com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标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改造规模、基地和场地设置
  第三章 园舍构成与设计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五章 办学设备与安全卫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实施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提升改造工程,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核准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对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提升改造坚持安全、适用、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要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条件,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各区县要保证幼儿园内现有园舍的安全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防火及疏散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提升改造工程中凡涉及新建单体园舍(包括活动室、寝室、保健室、音体活动室、卫生间、厨房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后须达到我市一级幼儿园的有关标准。

一、改造规模

  第五条 幼儿园的规模分为:
  大型:12个班;中型:9个班;小型:4-6个班。
  提升改造后至少达到6个班的规模。

  第六条 班额人数:
  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二、基地和场地设置

  第七条 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幼儿园应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包括:花坛、草坪、松墙和树冠的覆盖面)及杂物堆放场地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 庭院要做到教育化、儿童化、美化、绿化,宜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地覆盖率。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绿化面积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

  第九条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室外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米跑道或沙池等。

一、一般规定

  第十条 幼儿园园舍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服务用房及供应用房。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室),有条件的设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保健室、晨检室、教职工办公室、警卫室(传达室)及教职工厕所等。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库房、烧水间,有条件的设消毒室、洗衣房等。

  第十一条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工程要着重于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及厨房等房屋的提升改造,根据实际情况,提升改造后达到6至12班的规模。

  第十二条 各区县应选择一所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提升改造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作为样板,本区县内其他各园应按不低于此样板的标准完成提升改造工作。

二、生活用房提升改造

  第十三条 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活用房内墙角、窗台、门角均应无锐角,排除或修饰具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及部位。

  第十五条 生活用房各种房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1有关标准。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  表1

规模

房间名称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活动室

50

50

50

二者合用时,最小为80平方米

寝室

50

50

50

卫生间

10~15

10~15

10~15

可以两班合用一间,最少为15平方米

衣帽储藏室

9

9

9

 

音体活动室

100~150

80~120

60~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第十六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米,宽度为0.40~0.45米,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米。
  (三)无论采用蹲坑或坐式大便器均应有1.2米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米×0.70米,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米。有条件的幼儿园中班和大班的男、女厕位宜合理分隔。
  (四)有条件的可设热水洗浴设施。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十七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2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2

污水池

(个)

大便器

(个或位)

小便槽

(位)

盥洗台

(水龙头/个)

淋 浴

(位)

1

4

4

5~6

2



  第十八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远离服务、供应用房。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三、供应用房提升改造

  第十九条 供应用房提升改造项目主要为厨房,应远离厕所。应空气流通,其最小面积应符合表3有关要求。
  厨房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   表3

 

 

 

厨房

规模

房间名称

大型

中型

小型

主副食操作

加工间

45

36

30

主副食库房

15

10

10

配餐间

15

10

8

合计

75

56

48



  第二十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事先征求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意见;
  (二)厨房应远离旱厕25米以上;
  (三)厨房内应划分主副食操作区域和消毒区域。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消毒区域应设置在主副食加工间相对清洁的地方并靠近配餐间;
  (四)主副食库应分开设置,主食库宜有排风设施;
  (五)配餐间应设有独立预进间;
  (六)幼儿园为楼房时,可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四、服务用房提升改造

  第二十一条 服务用房提升改造项目主要为保健室,保健室必须独立设置,其最小使用面积依据各园规模不等,大中型为12平方米、小型为1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保健室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一层。保健室应设上、下水设施。

五、建筑结构

  第二十三条 地面构造要求
  (一)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应为暖性、弹性地面。
  (二)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三)卫生间、厨房等房间地面应易清洗、防滑、不渗水。厨房地面宜使用小块、防酸地砖,坡度适宜。

  第二十四条 门构造要求
  (一)主体出入口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0米。
  (二)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距地0.60~1.20米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2.为便于幼儿自己开、关,在距地0.70米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4.不应设置门槛和弹簧门;
  5.外门宜设纱门,以防蚊蝇干扰。

  第二十五条 外窗构造要求
  (一)为保证幼儿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不宜大于0.60米。
  (二)应保证窗户的开启方便及安全,避免内开时碰伤幼儿,外开时撞人,在距地面1.30米高度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三)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四)朝南内窗台应考虑放置花盆、鱼缸等教具及玩具,宽度不应小于0.20米。

  第二十六条 墙面构造要求
  (一)幼儿经常接触的1.30米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外墙面应根据地区建设规划和园内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室内墙面宜采用环保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内墙面粉刷应符合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
  (二)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三)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做易清洁的磁砖护壁至天棚。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幼儿身体健康,建筑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其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的要求。室内环境防污染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执行。

  第二十八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米,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米。

  第二十九条 给水与排水
  (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厨房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二)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十条 采暖与通风
  (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土暖气”采暖;严禁将土暖气炉安置在幼儿用房内,并应确保采暖锅炉或土暖气炉安全使用。
  (二)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70~95℃。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三)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三十一条 室内温度适宜,夏季小于30℃,冬季不低于18℃。配餐间温度应小于25℃。

  第三十二条 电气
  (一)应选用国家规定材质的电气材料,按国家规范安装或改造现有园舍线路,并保证安全与质量。
  (二)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
  (三)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保健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幼儿活动室、寝室和保健室应装置紫外线灯具。
  (四)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勒克斯)   表4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0米

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0米

寝室、厨房

75

距地0.80米

卫生间

30

地 面

门厅

20

地 面


  (五)生活用房内不能安装无防护罩吊式电风扇。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米的电源插座。
  (六)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一、办园设备

  第三十三条 大型运动器械幼儿园每班均达1件(大型联合体育器械可全园1件),功能齐全,且安全、适用、摆放合理。

  第三十四条 活动室设施的配备和材料的提供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设备的结构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

  第三十五条 各班应至少有4个开放式玩具柜和图书架(书袋不能替代书架),应有内容丰富且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能满足每个幼儿的不同需要并能经常更新、更换。各班应有适合幼儿发展的自制玩教具和材料,其数量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寝室应保证每人一床或每人一床单位(床单位:长1.5米,宽0.5米),有独自使用的被褥。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配有理论资料和刊物不低于10种,其中幼教刊物不低于5种。此外还应有丰富的教学资料。

  第三十八条 厨房布局合理,配备冰箱、冰柜、和面机、消毒柜等食品贮藏、加工及消毒设备。

二、安全卫生

  第三十九条 应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监控报警、防卫器械等安防设备。

  第四十条 生活用房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要求。

  第四十一条 每班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保证儿童每人一巾一杯,毛巾、水杯有相应的消毒设施。

  第四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厨房应获得行政许可。

  第四十四条 厨房用具、食品生熟分开放置;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五条 厨房应有紫外线消毒灯。有防鼠、灭鼠和消除苍蝇、蟑螂的设施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保健室内应设有儿童观察床,配备桌椅、药品柜、消毒剂、资料柜、儿童体重计、身高计、体温计和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等设备,有上下水道和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

  第四十七条 卫生保健除满足本标准外,还需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2010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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