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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住房置业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房地[2002]287号
  • 发布日期:2002.06.12
  • 实施日期:2002.06.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房屋抵押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住房置业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房地[2002]287号)



市房管局:
  你局《关于变更住房置业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房计[2002]154号)收悉。为使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业务时,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与收费相一致,经研究,同意变更担保服务费计费方式,并重新核定住房置业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该公司为办理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是一种服务行为,应遵循自愿委托和有偿服务的原则,在与借款人签定担保协议后,可向借款人收取担保服务费。担保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担保服务费计费采用单一费率、趸交趸收的方式,即按担保贷款每年年初本息余额乘以年担保费率的累计数确定,在签定担保协议时一次性收取。该公司为借款人代办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不得另向借款人收取房产抵押登记费。

  三、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一)为购买新商品房提供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担保服务费率为0.1%;为购买新商品房提供按揭贷款的,担保服务费率为0.12%。
  (二)为购买存量住房提供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或按揭贷款的,担保服务费率为0.12%。

  四、以上规定自2002年6月20日起执行。接到此文件后,请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必须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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