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使用发票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津地税征[1999]25号
  • 发布日期:1999.05.10
  • 实施日期:1999.05.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发票管理租赁财会税费租赁融资外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使用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1999]25号 1999年5月10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日,市交通局为加强我市汽车租赁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租承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印发了《天津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汽车租赁业使用的票据,保证税收及时征缴,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汽车租赁行业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结算汽车租赁费,其他票据不得作为结算汽车租赁费的凭证。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