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要求的通知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中央驻津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保证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时间要求
各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补充通知》规定,于2013年1月31日前进行年检申报。
二、资料要求
1、正式行文的年检申请报告
各单位应在年检申请中列明账户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有无超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范围管理的账户,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开设的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的账户,逾期使用的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上年年检不合格账户整改现状、其他违规问题。
2、《2012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申请表必须签章完整,加盖单位公章。
3、2012年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
如工会、基建单独出具报表的应一并附上,以核对工会和基建账户。
4、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加盖公章)
各账户银行对账单加盖的银行印鉴清晰,与年检申请表中银行名称一致。
各预算单位请将以上资料整理排序,打印资料目录,以方便审核。
三、审核要求
各预算单位应将年末各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等凭证中的银行存款数字汇总,与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年末余额核对,核对一致后再进行年检申报,如不一致,提供相应说明。
四、处罚
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联系电话:83813653 白成东
83818138 赵文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