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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要求的通知

  • 发布部门: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发布日期:2012.12.28
  • 实施日期:2012.12.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中央驻津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保证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时间要求

  各中央驻津基层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补充通知》规定,于2013年1月31日前进行年检申报。


  二、资料要求

  1、正式行文的年检申请报告

  各单位应在年检申请中列明账户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有无超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范围管理的账户,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开设的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的账户,逾期使用的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上年年检不合格账户整改现状、其他违规问题。

  2、《2012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申请表必须签章完整,加盖单位公章。

  3、2012年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

  如工会、基建单独出具报表的应一并附上,以核对工会和基建账户。

  4、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加盖公章)

  各账户银行对账单加盖的银行印鉴清晰,与年检申请表中银行名称一致。

  各预算单位请将以上资料整理排序,打印资料目录,以方便审核。


  三、审核要求

  各预算单位应将年末各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等凭证中的银行存款数字汇总,与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年末余额核对,核对一致后再进行年检申报,如不一致,提供相应说明。


  四、处罚

  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联系电话:83813653 白成东

  83818138 赵文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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