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1〕6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学院: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更多合格人才,激励广大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1),并印给你们,请各学校认真贯彻落实。现就做好2011年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校评选工作要认真做到“四公开”:即评选条件公开,获奖名额公开,评选办法公开,获奖结果公开。在民主评选的基础上,进行公示,以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监督。


  二、被推荐参评的学生均应填写《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注明参评奖项名称。推荐参评特等奖者要附不少于4000字的申报材料一份和4分钟的多媒体演示。特等奖获得者要通过学生演讲,由市教委组织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投票评选的方式确定。


  三、各高校要于12月19日前将《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请注明推荐获奖类别)纸质材料及电子文稿、推荐参评特等奖学生的申报材料、4分钟ppt多媒体演示一并报送市教委学生处,颁奖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
  1.《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2.《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

  3.《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农商银行
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高校学生积极开展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我市大学生创新水平、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特设立“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设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奖”和“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奖”两个奖项。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奖授予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奖授予在自主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两个奖项不可兼得。

  第四条 奖励与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学金设立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教委、天津农商银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领导和高校专家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奖学金由天津农商银行在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农商银行助学专项基金监管小组负责监管。

  第六条 每年定期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和表彰会。

  第七条 评选范围:
  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中来自农村的研究生、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申报创业奖可延伸到毕业后两年之内的学生)。

  第八条 奖励标准:
  每年评选创新特等奖10名,分别给予10000元奖励。创新优秀奖160名,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每年评选创业特等奖10名,分别给予10000元奖励;创业优秀奖60名,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

  第九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
  (4)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二)具体条件
  1.创新奖。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参加学科竞赛,成绩优异;参加重大科研项目,做出较大贡献;获得专利;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全国和天津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优异的。
  2.创业奖。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独立或合伙注册公司或在高校创业孵化园、科技园创业;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优秀奖名额由市教委按上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的在校生人数分配,特等奖从优秀奖中产生,奖金不可兼得。由个人申报,学校初审并推荐,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制定实施细则,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一级评审。每年10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学校提交《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 )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市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产生特等奖和优秀奖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奖学金监管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科研成果的子项目申报奖项无效。

  第十三条 申报评选需提交的材料:《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经学校审核盖章)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000字以内个人总结材料。

  第十四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布“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推荐受奖励类别 是否推荐特等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目 出生年月 照片
层次 专业 
年级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创新与创业成果简述 
学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农商银行 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公章)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存档)
  请勿修改此表结构

  附件3
  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序号院校名称创新奖学名额创业奖学名额
1南开大学62
2天津大学62
3天津师范大学81
4天津医科大学21
5天津科技大学72
6天津理工大学71
7天津工业大学82
8天津财经大学51
9中国民航大学71
10天津商业大学61
11天津中医药大学31
12天津外国语大学31
1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61
14天津城市建设学院51
15天津农学院51
16天津体育学院21
17天津音乐学院11
18天津美术学院11
19天津职业大学51
20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21
21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31
22天津交通职业学院31
23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1
24天津滨海职业学院21
25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31
26天津青年职业学院11
27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31
28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1
29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21
30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11
31天津商务职业学院21
32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21
33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11
34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11
35天津城市职业学院21
36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1
37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1
38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21
39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11
40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11
41天津海运职业学院11
42天津艺术职业学院11
43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11
44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11
45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11
46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11
47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11
48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21
49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11
50南开大学滨海学院41
51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21
52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21
5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1
54天津大学仁爱学院41
55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21
56天津天狮学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