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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做好清明期间文明祭扫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0]33号
  • 发布日期:2010.03.31
  • 实施日期:2010.03.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精神文明建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做好清明期间文明祭扫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4月1日起实施,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做好我市清明期间文明祭扫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着力改造提升全市市容环境,今年又明确提出继续奋战300天,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文明祭扫是落实《规定》、提升城市环境面貌的具体体现,也是树立良好社会风尚、培养市民文明素质的具体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清明祭扫的管理、引导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政府牵头,部门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工作落实到位,做到处置及时妥当、措施得力有效,确保清明祭扫文明、安全、有序进行。

  二、加强舆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要加大宣传力度,借助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定》,印发宣传材料,在城乡社区广泛张贴。要从净化市容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多视角,广泛宣传贯彻落实《规定》的先进经验和典型,积极倡导低碳、生态、文明祭扫活动。要认真落实党员、干部和共青团员文明举丧承诺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和共青团员在丧事活动中的行为,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带头执行《规定》,带头革除丧葬陋俗,带头树立文明新风。

  三、创新祭扫方式,丰富清明内涵
  要深刻理解《规定》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认真把握群众对城市环境和清明文化的新期待、新追求,积极创新祭扫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文明祭扫活动。要继续扩大"都市文明、集体共祭"活动规模,将祭扫活动从注重实物祭奠向关注心理需求的方向发展。通过创新祭扫方式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净化城市环境,有效缓解群众大规模集聚、实地祭扫活动带来的人力资源浪费、交通拥堵、接待服务压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明确工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
  (一)加大对出售迷信用品的打击力度。各区县工商、市容、民政、公安等部门要落实管理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农副产品市场、临街社区无营业执照小商店出售纸钱、冥币等活动,要组织专项检查清缴。对专营单位,要严格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为贯彻落实《规定》、推行文明祭扫营造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授权执法工作。按照市民政局印制的授权书,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授权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执法活动,强化社区自治作用。要严格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文明、公正地履行职责,坚决防止违法、过激行为的发生。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本区县社区居委会数量和每个社区居委会焚烧点设定情况,抓紧制作、配足焚烧箱,切实为广大市民到规范地点焚烧祭扫提供方便和保障。
  (三)努力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民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负责全市丧葬祭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做好群众祭扫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从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执法管理等方面,制定可行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责任明确,事有人管,责有人追,确保《规定》要求和文明、安全、有序的群众祭扫活动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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