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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意从事港口建设费代报业务的船舶代理人、货物代理人、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港口经营人,可向天津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代报单位资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二、天津海事局在审核港口建设费代报申请后,将拟核准的代报单位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三、经备案的代报单位可以接受船方和缴费人委托,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载运货物信息和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办理港口建设费相关事项。
四、代报单位应建立、健全港建费代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合理配置人员和设施,保证相关货物信息申报的顺畅、规范,维护港口生产秩序。
五、代报单位应在单位管理层内指定分管港口建设费代报工作的负责人,并在相关职能部门内明确港口建设费代报工作负责人或联系人,建立有效的联系沟通机制,保障港口建设费代报工作的协调、顺畅。
六、代报单位应按照天津海事局的要求,使用统一的港口建设费申报工具和规定的数据格式、流程办理各项业务,按要求办结相关手续。
七、代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规范填写、报送货物名称、货物类别、航次号码、启运港口、卸货港口、责任船代等舱单信息。
八、代报单位应核实委托人提供的货物信息,并将中转、过境及保税等减、免征信息录入舱单,按程序及时报送征收单位。同时,告知委托人,对于保税货物须向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减免征货物信息,需要在清洁确认、货物提离环节修改舱单信息的,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提供减免征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相应海事机构审核后,征收单位方能修改数据。
九、代报单位应配合海事机构、代收单位做好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的装船或提离港口的控制工作。
十、代报单位应将办理港口建设费缴纳手续时的纸质舱单、减免征凭证等相关单证和票据自货物提离港口或装船之日起保存2年。
十一、代报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专项培训,天津海事局负责相关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十二、天津海事局负责对代报单位的代报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稽查和评估。代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并配合天津海事局的监督检查,任何代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
十三、对于违反本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海事机构将责令代报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其代报资格进行专项评估并视情做出限期改正、暂停、取消代报资格处理。
十四、代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天津海事局将取消其代报资格:
十五、天津海事局定期公布代报单位信息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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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关于印发《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代报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海事局
  • 发文字号:津海征稽[2012]289号
  • 发布日期:2012.07.23
  • 实施日期:2012.07.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港口港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关于印发《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代报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海征稽〔2012〕2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代报管理工作,天津海事局制定了《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代报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代报管理意见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代报管理意见

  为规范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代报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海财会〔2011〕55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天津辖区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信息的申报、审核、变更、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意从事港口建设费代报业务的船舶代理人、货物代理人、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港口经营人,可向天津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代报单位资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良好的信誉。
  (四)在天津海事局辖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公司对履行代报职责的书面承诺。
  (六)天津海事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天津海事局在审核港口建设费代报申请后,将拟核准的代报单位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三、经备案的代报单位可以接受船方和缴费人委托,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载运货物信息和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办理港口建设费相关事项。

  四、代报单位应建立、健全港建费代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合理配置人员和设施,保证相关货物信息申报的顺畅、规范,维护港口生产秩序。

  五、代报单位应在单位管理层内指定分管港口建设费代报工作的负责人,并在相关职能部门内明确港口建设费代报工作负责人或联系人,建立有效的联系沟通机制,保障港口建设费代报工作的协调、顺畅。

  六、代报单位应按照天津海事局的要求,使用统一的港口建设费申报工具和规定的数据格式、流程办理各项业务,按要求办结相关手续。

  七、代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规范填写、报送货物名称、货物类别、航次号码、启运港口、卸货港口、责任船代等舱单信息。
  代报单位在申请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手续前,对于短途运输船舶等不能及时提供进口舱单的,可在确定船舶进港计划时, 向直收或代收单位报送电子进口舱单,将加盖代报单位印章的纸质进口舱单提交海事机构备案。。
  申请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前,代报单位向直收或代收单位报送电子预配舱单,将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凭证提交海事机构备案。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代报单位向直收或代收单位提供电子出口清洁舱单,向海事机构报送纸质出口清洁舱单。
  国内进口船舶在确定船舶进港计划时,代报单位向直收或代收单位报送电子船舶载运货物清单;代报单位或船方在办理船舶进港签证手续时,向海事机构提供纸质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和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
  国内航行船舶装货前,代报单位向直收或代收单位报送电子船舶载运货物预配清单,将纸质船舶载货预配清单和港口建设费缴交凭证提交海事机构备案。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代报单位向直收或代收单位报送电子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向海事机构报送纸质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和货物交接清单或理货报告。

  八、代报单位应核实委托人提供的货物信息,并将中转、过境及保税等减、免征信息录入舱单,按程序及时报送征收单位。同时,告知委托人,对于保税货物须向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减免征货物信息,需要在清洁确认、货物提离环节修改舱单信息的,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提供减免征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相应海事机构审核后,征收单位方能修改数据。

  九、代报单位应配合海事机构、代收单位做好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的装船或提离港口的控制工作。

  十、代报单位应将办理港口建设费缴纳手续时的纸质舱单、减免征凭证等相关单证和票据自货物提离港口或装船之日起保存2年。

  十一、代报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专项培训,天津海事局负责相关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十二、天津海事局负责对代报单位的代报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稽查和评估。代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并配合天津海事局的监督检查,任何代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

  十三、对于违反本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海事机构将责令代报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其代报资格进行专项评估并视情做出限期改正、暂停、取消代报资格处理。

  十四、代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天津海事局将取消其代报资格:
  (一)不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二)不按规定在货物装船和提离环节实施控制,造成港口建设费少征、漏征的。
  (三)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代报条件要求的。
  (四)代报单位提出不再承担代报责任的。

  十五、天津海事局定期公布代报单位信息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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