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做好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商务流通[2013]10号
- 发布日期:2013.03.25
- 实施日期:2013.03.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营商环境优化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做好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津商务流通〔2013〕10号)
各融资租赁企业:
根据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银监局、市保监局、市商务委《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13号,附件1)要求,市商务委定于2013年-2015年,每年3月25日-4月24日受理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服务财政奖励申请。
一、申报范围
自2012年起3年内,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参见附件2)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财政奖励申请表(附件3);
(二)承租方有关情况表(附件4);
(三)项目合同、银行进账单、发票原件的扫描件电子版;
(四)项目如在征信系统做过登记,请提供登记号。
财政奖励申请表与承租方有关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其他要件以电子邮件形式申报。
三、受理部门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报至市商务委外企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报至市商务委流通处。过期不申报,视同放弃。
附件:1.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略)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略)
3.财政奖励申请表
4.承租方有关情况表(略)
2013年3月25日
附件3
财政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 年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 企业申报金额 | 受理部门、市财政局确认金额 | |||||||
2011年 年末余额 | 上年 年末余额 | 本年 年末余额 | 增加额 | 2011年 年末余额 | 上年 年末余额 | 本年 年末余额 | 增加额 | 奖励金额 (万元) | |
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的保险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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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签章)
| 受理部门(签章) | 市财政局(签章) |
注:本表报送一式三份;小数点保留两位。 申报单位联系人: 申报单位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