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废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已被废止,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印发的《转发〈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05〕16号)予以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废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有关文件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7〕37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已被废止,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印发的《转发〈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05〕16号)予以废止。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