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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津人[2009]34号
  • 发布日期:2009.04.09
  • 实施日期:2009.03.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人事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津人〔2009〕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我市出国(境)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2002年印发的《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津人〔2002〕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出国(境)培训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境)培训是指从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中方人员中选派各类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
  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与外方签署的对口交流合作协议(协定)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其他符合规定,确有派出必要的出国(境)培训。
  由教育系统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是本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按审批权限分为审批类培训项目和审核类培训项目;按培训内容分为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和管理类培训项目;按在境外培训时间分为中长期培训项目和短期培训项目。
  审批类培训项目是指经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同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类培训项目是指经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同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是指到国(境)外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技能的培训项目。管理类培训项目是指到国(境)外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项目。
  中长期培训项目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及以上的培训项目。短期培训项目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以下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 出国(境)培训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优化结构、规范管理、狠抓成果的原则,选题要有针对性,避免简单重复性派出。内容要博采众长,避免集中于少数热点国家(地区),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出国(境)培训专业结构和国家(地区)布局。

  第六条 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和外事纪律。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会同本市外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和财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第七条 各区县、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大专院校可以在本地区、本单位范围内组织专业技术类和管理类出国(境)培训团组。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属(在)区县、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同意,可以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专业技术类出国(境)培训团组。

  第八条 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双跨团组管理。组织双跨团组,应征求本市外事部门意见。

  第九条 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相关部门的培训,由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管理。



  第十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对出国(境)培训实行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本着“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更有成效”的方针,紧密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和人才培养的实际,制定出国(境)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 组团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本单位下一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内容,提交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申报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计划的,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培训内容必须针对企事业单位面临的技术难题且属国内空白,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团组成员所从事专业一般不能重复。
  申报管理类培训项目计划的,应填写《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各单位每年申报的管理类培训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每个团组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
  申请表录入后,经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核对无误,由申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本单位和第七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公章,报送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同时,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应出具专函,明确该项目计划列入本单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按照严格量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市培训计划,经本市外事、财政部门审核,天津市引智引才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未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前,各申报单位不得提前组织实施。未列入本市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各申报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当年有效。培训团组和人员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办妥有关手续并成行,其中短期团组应于12月25日前完成培训任务并返回。

  第十六条 组团单位应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出国(境)培训协议(合同),并明确规定双方责任和义务、培训课程、培训方式、日程安排、食宿交通和培训费用等,并在出国(境)前将培训协议(合同)副本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第十七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工作日不得安排游览观光活动。培训地点应相对固定,仅限于1个国家的1至3个城市。

  第十八条 组团单位应在出国(境)前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交以下材料:项目执行报告、外方邀请函(中外文对照)、日程安排(中外文对照)、《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表》、《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申报表》、对团组成员的收费通知、组团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预算专函、团组有关人员外语水平证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和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在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组团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审批类或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未获批准的团组,由组团单位按要求调整后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培训团组在出国(境)前,组团单位应对团组成员集中进行预培训,内容包括培训所在国家(地区)基本情况、国(境)外培训内容、外事纪律教育、外事礼仪教育等。

  第二十一条 培训团组应当严格执行已经确定的培训日程,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弄虚作假。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追缴资助经费,追究培训团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暂停或取消组团单位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组团单位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境外培训机构范围内,确定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方。组团单位根据项目的要求,也可选择具有良好信誉、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专业水平、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其他境外培训机构。选择其他境外培训机构的,应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供该机构资质情况,经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协助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境外培训机构资质良好,与我市有良好合作基础和长期合作意向,且在本市有较稳定合作单位的,按照申报和认定程序,经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可建立天津市海外人才培训基地。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海外人才培训基地的申报和认定程序、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等,按照《天津市海外人才培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组团单位应严格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选派方针,选拔热爱祖国、品行端正、专业对口、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身体健康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出国(境)培训。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全日制在学学生不可派出。项目单位确需培训的个别人员,其年龄可酌情放宽,但不得超过55周岁,且应严格控制团组中超龄人员的数量。50周岁及以上超龄人员应提交第七条规定的主管部门的专函说明和市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长期培训项目的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及以下,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长期培训项目人员和4人及以下短期培训项目人员,应参加BFT(BusinessForeignLanguageTest,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高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45周岁及以下人员参加5人及以上短期培训项目,应参加BFT初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可免于参加BFT考试:
  (一)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的人员;
  (二)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持有托福550分或雅思5.5分成绩证明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5人及以上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应当配备翻译。



  第三十二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应于回国后1个月内,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学习收获和工作建议,并对境外培训机构予以评估。中长期培训项目结束后,每位团员要向组团单位上报中外文对照、有明确选题和研究方向的论文或研究报告,同时抄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以此为基础,对项目单位执行出国(境)培训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组团单位应加强对培训成果的督促落实和推广,每个团组应至少召开1次培训团组总结会,有条件的,还可面向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召开成果观摩推广会,使培训成果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四条 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团组总结的项目单位,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可暂停或暂缓项目经费资助,并适当调整该项目单位下一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第三十五条 组团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出国(境)培训经费的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或挪用、克扣、私分或变相私分出国(境)培训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于审批类培训项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比例给予经费资助,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项目单位在执行培训项目前,应到国家外国专家局预领资助经费,并将经费按比例落实到每位受训人员。回国后,项目单位应在30内,持相关材料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经费核销手续。因故减少人员或提前回国的,应按减少的人数和天数退回预领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资助的审核类培训项目,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按比例给予经费资助,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资助经费由项目单位在执行培训项目期间垫付。回国后,项目单位持护照、签证、购买机票的发票和出国任务批件等材料,到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办理资助。

  第三十八条 对于无资助的审核类培训项目,全部经费由项目单位自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31日起执行,《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津人〔20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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