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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宁利华康物流有限公司3.275MW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管[2016]126号
- 发布日期:2016.02.26
- 实施日期:2016.02.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用电
天津市宁利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
《关于天津宁利华康物流有限公司3.275MW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的请示》(外发[2016]1号)收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宁利华康物流有限公司3.275MW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本市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即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95元;2016年6月30日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88元。
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市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宁利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宁利华康物流有限公司3.275MW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6〕126号)
天津市宁利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
《关于天津宁利华康物流有限公司3.275MW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的请示》(外发[2016]1号)收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宁利华康物流有限公司3.275MW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本市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即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95元;2016年6月30日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88元。
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市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宁利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