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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变更登记事项的决定(津司发[2017]113号)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津司发[2017]113号
  • 发布日期:2017.06.27
  • 实施日期:2017.06.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司法协助协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变更登记事项的决定
(津司发〔2017〕113号)



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

  你机构《关于变更登记事项的请示》(天永司鉴报〔2017〕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司法局经审核决定:

  准予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变更登记事项,在原有法医临床鉴定业务范围中增加伤病关系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鉴定事项。

  同时司法鉴定人王永、韩敏、杨宝恩、李寒松、田伟办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变更登记手续,执业类别由法医类: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法医物证鉴定(人类DNA片段长度多态性检验);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尸表检验)〕变更为法医类: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伤病关系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法医物证鉴定(人类DNA片段长度多态性检验);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尸表检验)〕。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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