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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
  • 发文字号:津滨政办发[2017]10号
  • 发布日期:2017.02.14
  • 实施日期:2017.02.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7〕10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滨海新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4日

  滨海新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会议精神,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落到实处,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和争创文明城市为契机,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扎实推进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使农村留守儿童普受惠、长受惠,结合滨海新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深化关爱活动为总抓手,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关爱帮扶工作,推动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纵深化发展,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社区(村)、学校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及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实施强制报告制度,实现监护责任全方位监督;建立起信息平台,实现动态长效全过程监管;强化应急处置保障,及时实施精准有效保护;实施规范救助和坚决依法打击遗弃行为。


  三、具体任务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街(镇)、村(居)委会作用,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到实处。

  (二)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对监护、教育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伤害的,要依法追究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落实监护人并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

  (三)落实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严格履行各级政府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街(镇)和村(居)委会职责。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各街(镇)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村(居)委员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街(镇)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街(镇)和村(居)委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四)明确部门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力量与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民政部门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工作领导机制,提请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部门职责,通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履职情况;对镇(街)、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教育部门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失学;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中小学校发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独特作用,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教体委和街(镇),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公安部门要督促强化家庭监督主体责任,及时受理报告信息,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有效监护干预;在民政、教育等部门推进落实关爱服务,了解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动员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送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完成义务教育等工作中,公安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配合;会同综治、教育等部门强化校园、留守儿童村(居)安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留守儿童居住的村(居)的巡查。

  (五)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现有服务阵地,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组织爱心妈妈、巾帼志愿者等队伍,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工作。

  (六)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村居、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加大对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引导和扶持建立关心关爱、救助保护的公益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与留守儿童结成爱心帮扶对子。基层党组织要动员和鼓励党员带头参与志愿者工作,实现社会关爱帮扶时间和空间全覆盖。动员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七)营造关爱保护氛围。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QQ群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采取刊播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及时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

  (二)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街(镇)、各部门要制定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统一指挥、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转接有序、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反应和处置机制,对侵害儿童行为第一时间发现、快速处置、实时公布信息、不留盲区。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案(事)件,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处置应对,报警求助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风险隐患要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公安机关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公安机关要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迅速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及时通报街(镇)。

  (三)建立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街(镇)要采取严密措施综合干预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加强监护人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安全宣传,增强农村留守儿童自我防范意识。有关部门要特别加强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隐患点的排查,建立安全责任制和隐患报告制度,有效防控、消除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因素,督促用工单位准确掌握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随迁或留守情况。街(镇)要在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分类动态管理,对特殊农村留守儿童的发现、报告、转接、救助保护工作要做到无缝对接。各街(镇)、有关部门要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完善城乡低保、慈善关爱、儿童福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各项分类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四)落实监护干预机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委托其他监护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手续。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各街(镇)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统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加强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关爱服务水平。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积极建设一批富有时代特征的关爱服务阵地。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每个村(居)委会指定1名专(兼)职儿童保护工作人员,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指定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

  (三)严格激励问责制度。各街(镇)要将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各街(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民政局、教体委、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本方案的执行情况,区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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