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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发布日期:1994.10.27
  • 实施日期:1994.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
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法制局印发的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各填报单位在今后的报表统计、上报工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我市一九九一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复议、应诉报告制度,各填报单位应继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间上报;

  二、为适应国家赔偿法实施的需要,各填报单位在每月报告行政复议、应诉情况的同时,还应将发生行政赔偿案件的件数和数额,在统计报表上用文字注明,一并上报;

  三、为保证这项制度进一步贯彻实施,我办对各填报单位的报告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天津政府法制》上公布。
  附件: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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