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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 发布日期:2001.12.28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 实施日期:2001.12.2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三十九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8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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