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 发布日期:2011.11.02
- 实施日期:2011.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营业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对注册在我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申请和申报程序
(一)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范围按照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应向市商务委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具体手续参见《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附件1)。经认定的合同,市商务委在《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附件2)上盖章。
(三)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后,企业须持以下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1.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中文翻译件;
3. 经市商务委认定盖章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四) 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按规定填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申报表》(附件3)。
(五) 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认定金额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办理合同认定和申请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市商务委和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二、审核和管理程序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财税〔2010〕64号文件及本公告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二)市商务委与市地税局联合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主管地税机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工作加强管理。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
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申报表》
附件1:
一、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程序
1.企业在线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为: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在登录系统时必须先进行注册,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进入系统;企业用户可以修改注册信息,修改密码。
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合同后,需要在系统中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包括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和合同执行情况表的录入等;合同提交后,企业用户可以通过合同状况查询,查看合同的处理情况(待审核、审定通过、打回)。企业用户可以查看录入后的合同信息,并打印接包合同信息表。
经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商务委备案。
2.企业在线录入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经初审和审定通过后,企业填写《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www.tjcoc.gov.cn下载),并附相关材料递交至市商务委外包处,经市商务委确认书面材料与在线录入的合同信息相一致,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并加盖外包处印章。如有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项,确认时间将相应延长。
3.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原《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认定金额的,需提交说明材料并办理合同认定,经市商务委确认后,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二、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式1份)
1.填写并打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2.与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登记信息相同的接包合同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水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5.首次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报送
地址:市商务委服务外包处(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11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313房间)
时间: 每周二、四
联系人:刘继兵 张新浩
联系电话:58665512 58665867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附件2:
登记编号 日期
REGISTERED NO. DATE: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单位:元(人民币)
﹡“合同认定内容”和“合同认定金额”由认定机关填写。
(认定机关盖章)
附件3: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申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人民币)
1、 取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按规定在营业税纳税期限内填报本表;
2、 本期申报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收入,按照合同归属单张外汇收汇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逐行填报,即每张外汇收汇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填报一行数据信息;
3、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按规定换算称人民币金额填报本表;
4、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已申报免税,但合同编号填报错误的,可向税管员申请修改。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对注册在我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申请和申报程序
(一)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范围按照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应向市商务委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具体手续参见《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附件1)。经认定的合同,市商务委在《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附件2)上盖章。
(三)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后,企业须持以下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1.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中文翻译件;
3. 经市商务委认定盖章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四) 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按规定填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申报表》(附件3)。
(五) 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认定金额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办理合同认定和申请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市商务委和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二、审核和管理程序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财税〔2010〕64号文件及本公告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二)市商务委与市地税局联合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主管地税机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工作加强管理。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
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申报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
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
一、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程序
1.企业在线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为: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在登录系统时必须先进行注册,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进入系统;企业用户可以修改注册信息,修改密码。
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合同后,需要在系统中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包括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和合同执行情况表的录入等;合同提交后,企业用户可以通过合同状况查询,查看合同的处理情况(待审核、审定通过、打回)。企业用户可以查看录入后的合同信息,并打印接包合同信息表。
经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商务委备案。
2.企业在线录入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经初审和审定通过后,企业填写《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www.tjcoc.gov.cn下载),并附相关材料递交至市商务委外包处,经市商务委确认书面材料与在线录入的合同信息相一致,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并加盖外包处印章。如有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项,确认时间将相应延长。
3.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原《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认定金额的,需提交说明材料并办理合同认定,经市商务委确认后,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二、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式1份)
1.填写并打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2.与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登记信息相同的接包合同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水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5.首次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报送
地址:市商务委服务外包处(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11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313房间)
时间: 每周二、四
联系人:刘继兵 张新浩
联系电话:58665512 58665867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附件2:
登记编号 日期
REGISTERED NO. DATE: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单位:元(人民币)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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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of Con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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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包方公司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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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 合同类型 (ITO、BPO、KP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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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 合同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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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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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of Impor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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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认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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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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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认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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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款金额 |
| 外汇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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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认定内容”和“合同认定金额”由认定机关填写。
(认定机关盖章)
附件3: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申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人民币)
离岸服务外包 合同编号 | 本期申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营业额
| 本期免征营业税额 |
外汇收汇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 名称
| 外汇收汇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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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取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按规定在营业税纳税期限内填报本表;
2、 本期申报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收入,按照合同归属单张外汇收汇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逐行填报,即每张外汇收汇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填报一行数据信息;
3、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按规定换算称人民币金额填报本表;
4、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已申报免税,但合同编号填报错误的,可向税管员申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