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滨海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为加强滨海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完备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应急物资储备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应急物资储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稳定为宗旨。通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要统筹规划,统一调配。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建设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其他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
(三)突出重点,形式多样。应急物资储备要紧密结合滨海新区实际,针对常发的、影响大的灾种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先急后缓,保证重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积极探索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等多样化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充分发挥投入资金的放大效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
(四)资源整合,常备不懈。要逐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统一调配,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节约资金。
(五)法律、行政、市场手段相结合。对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用,采用法律、行政和市场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关键时期储备物资能调得出、用得上、不误事。
成立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兼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成员由各管委会、区军事部、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环保市容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委、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气象局、天津港(集团)、滨海供电分公司、滨海燃气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新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审定新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研究建立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机制,确定新区应急物资资金及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等,统筹新区应急物资的使用调配,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请求支援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负责掌握相关部门、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情况,督促做好数据更新;检查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物资储备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审核应急物资储备费用开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协调、调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等。
应急储备物资包括应急期间处置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物资、突发事件发生后用于救济的基本生活物资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物资三大类。
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完成各自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储备项目,牵头编制新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建立新区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负责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如粮食、食用油等物资,保证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时及时、准确调用各类物资和设备。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地企业生产重要救灾物资的生产安排和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供应。
区商务委:负责蔬菜、饮用水、食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的综合协调和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紧急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各种教学资源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及协调供应。
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塘、汉、大交警支队:负责反恐、防暴、交通事故救援、消防救生等应急装备及物资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民政局:负责生活救助等应急物资储备及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
区规划国土局:负责危险房屋抢险物资应急储备,负责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类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地震办、人防办)、军事部:负责防汛抗旱、防风暴潮、人防、地震灾害、道路运输、供水、供暖、排水和地面沉降等应急抢险物资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机械、车辆、建筑材料等应急物资、装备器材的日常储备和协调供应,并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人员等运输保障。
区环保市容局:负责清融雪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农业局:负责动植物疫情防疫、森林防火、渔船海上救助、农业冰冻灾害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卫生局:负责各类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日常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审计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救助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运输事故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应急物资的协调供应;负责协调和指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自救物资及设备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大型企业的应急物资储备。
区质监局:负责协调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和防冰雹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
天津港(集团)公司:负责本集团所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及供应。
天津滨海供电分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电力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及协调供应。
天津滨海燃气集团公司: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及协调供应。
滨海建投集团、泰达控股公司、天保控股公司、海泰控股公司:负责本企业及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各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及协调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自身职能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提倡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根据实际和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储备基本的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专业应急物资主要指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器材,主要采取政府采购、政府储备的方式,区人民政府专业物资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标准测算,报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批准,由区财政局从区人民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列支。
基本生活物资主要指粮食、食用油和水、手电等。区人民政府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方式应以政府补贴、委托企业储备为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供应合同,协商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确保随时供应。其所需的补贴资金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标准测算,报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批准,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保障机制,由各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各管委会、各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区人民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
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由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通过建立相应的储备物资管理制度自行管理。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及时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储备物资登记注册,并建立储备物资动态数据库。实行应急物资信息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应急物资储备、使用情况,区发展改革委统一汇总、登记,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动态数据库,同时送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在各管委会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管委会自行调用本辖区的应急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属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按照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调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物资,进行应急处置。
当确需两个以上管委会或多个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处置时,事发单位或现场第一处置单位应先行调用所在管委会或部门的应急物资,进行处置。当应急物资不足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辖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告(紧急情况电话报告),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予以协调应急物资。紧急情况下,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通知应急器材、物资所属部门、单位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委、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值班人员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器材及物资的调用记录。
发生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的突发事件时,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调用应急物资。
调用应急物资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应急物资使用后,由处置突发事件的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向区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由区财政局从区人民政府应急专项资金予以拨付。各管委会处置的突发事件,使用本辖区外应急物资费用时,由事件所在管委会负责支付;逾期不结算的,区财政局从政府拨付给管委会的相关费用中扣除。
处置突发事件需调用应急物资时,各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调用,不得推诿扯皮,贻误时机。对因不服从调用或不及时提供应急物资的,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滨海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1月10日
滨海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滨海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完备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应急物资储备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应急物资储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稳定为宗旨。通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要统筹规划,统一调配。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建设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其他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
(三)突出重点,形式多样。应急物资储备要紧密结合滨海新区实际,针对常发的、影响大的灾种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先急后缓,保证重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积极探索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等多样化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充分发挥投入资金的放大效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
(四)资源整合,常备不懈。要逐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统一调配,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节约资金。
(五)法律、行政、市场手段相结合。对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用,采用法律、行政和市场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关键时期储备物资能调得出、用得上、不误事。
成立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兼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成员由各管委会、区军事部、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环保市容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委、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气象局、天津港(集团)、滨海供电分公司、滨海燃气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新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审定新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研究建立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机制,确定新区应急物资资金及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等,统筹新区应急物资的使用调配,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请求支援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负责掌握相关部门、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情况,督促做好数据更新;检查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物资储备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审核应急物资储备费用开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协调、调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等。
应急储备物资包括应急期间处置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物资、突发事件发生后用于救济的基本生活物资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物资三大类。
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完成各自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储备项目,牵头编制新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建立新区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负责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如粮食、食用油等物资,保证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时及时、准确调用各类物资和设备。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地企业生产重要救灾物资的生产安排和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供应。
区商务委:负责蔬菜、饮用水、食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的综合协调和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紧急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各种教学资源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及协调供应。
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塘、汉、大交警支队:负责反恐、防暴、交通事故救援、消防救生等应急装备及物资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民政局:负责生活救助等应急物资储备及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
区规划国土局:负责危险房屋抢险物资应急储备,负责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类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地震办、人防办)、军事部:负责防汛抗旱、防风暴潮、人防、地震灾害、道路运输、供水、供暖、排水和地面沉降等应急抢险物资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机械、车辆、建筑材料等应急物资、装备器材的日常储备和协调供应,并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人员等运输保障。
区环保市容局:负责清融雪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农业局:负责动植物疫情防疫、森林防火、渔船海上救助、农业冰冻灾害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卫生局:负责各类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日常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审计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救助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运输事故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应急物资的协调供应;负责协调和指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自救物资及设备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大型企业的应急物资储备。
区质监局:负责协调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供应。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和防冰雹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
天津港(集团)公司:负责本集团所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及供应。
天津滨海供电分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电力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及协调供应。
天津滨海燃气集团公司: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及协调供应。
滨海建投集团、泰达控股公司、天保控股公司、海泰控股公司:负责本企业及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各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及协调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自身职能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提倡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根据实际和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储备基本的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专业应急物资主要指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器材,主要采取政府采购、政府储备的方式,区人民政府专业物资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标准测算,报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批准,由区财政局从区人民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列支。
基本生活物资主要指粮食、食用油和水、手电等。区人民政府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方式应以政府补贴、委托企业储备为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供应合同,协商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确保随时供应。其所需的补贴资金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标准测算,报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批准,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保障机制,由各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各管委会、各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区人民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
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由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通过建立相应的储备物资管理制度自行管理。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及时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储备物资登记注册,并建立储备物资动态数据库。实行应急物资信息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应急物资储备、使用情况,区发展改革委统一汇总、登记,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动态数据库,同时送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在各管委会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管委会自行调用本辖区的应急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属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按照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调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物资,进行应急处置。
当确需两个以上管委会或多个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处置时,事发单位或现场第一处置单位应先行调用所在管委会或部门的应急物资,进行处置。当应急物资不足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辖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告(紧急情况电话报告),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予以协调应急物资。紧急情况下,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通知应急器材、物资所属部门、单位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委、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值班人员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器材及物资的调用记录。
发生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的突发事件时,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调用应急物资。
调用应急物资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应急物资使用后,由处置突发事件的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向区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由区财政局从区人民政府应急专项资金予以拨付。各管委会处置的突发事件,使用本辖区外应急物资费用时,由事件所在管委会负责支付;逾期不结算的,区财政局从政府拨付给管委会的相关费用中扣除。
处置突发事件需调用应急物资时,各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调用,不得推诿扯皮,贻误时机。对因不服从调用或不及时提供应急物资的,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