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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8]132号
  • 发布日期:2008.10.05
  • 实施日期:2008.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计划生育统计财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

  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必要性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被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他们为国家做出了很大奉献,另一方面,又面临着生活和精神上的许多实际问题。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到达一定年龄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特别扶助金,使他们在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得到慰藉,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转变的体现,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三、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按照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乡(镇、街)初审、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条件公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要对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和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
  (二)本人申请。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应通过本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证件的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接受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村(居)乡(镇、街)初审。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之后,按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连同有关证明复印件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上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四)区县确认。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将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并负责组织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五)市级备案核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将确认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数字汇总表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利用不同形式进行审查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对政策把握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特别扶助金的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原奖励扶助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扶助金。
  特别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特别扶助金由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提供特别扶助对象名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及时将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特别扶助金足额划入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及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情况。特别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特别扶助金。

  六、资金来源和管理
  特别扶助金按照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扶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并建立特别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要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将特别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划转到特别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区县财政每年通过财政年报向市财政报告专项资金的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特别扶助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严禁将特别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税款等款项。

  七、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监督机构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制度的实施。
  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市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及代理发放机构每年要对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和特别扶助金的拨付、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建立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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