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银监分局关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广场分理处升格更名的批复
- 发布部门: 中国银监会滨海监管分局
- 发文字号:滨海银监复[2017]64号
- 发布日期:2017.11.09
- 实施日期:2017.11.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银行监管
滨海银监分局关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广场分理处升格更名的批复
滨海银监复[2017]64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广场分理处升格的请示》(津农商发〔2017〕16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广场分理处升格更名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世纪广场支行,简称:天津农商银行滨海新区世纪广场支行。
二、该机构升格后,业务经营范围为:办理经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自批复之日起,你行应于10日内持本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此复。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