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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44号
  • 发布日期:2015.06.15
  • 实施日期:2015.06.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6月15日

关于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现就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运作、公开透明、多方监管,更好地发挥慈善工作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扶贫济困。充分发挥慈善帮扶工作救急解难、扶贫济困的作用,引导支持各类慈善力量,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慈善帮扶活动。
  推动改革,鼓励创新。积极营造慈善环境,有效募集慈善资源,优化慈善扶持政策,加强慈善活动监管,形成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机制、新方式。
  自愿无偿,公开透明。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坚持捐赠者自主实施捐赠意愿,依法有效公开慈善信息,主动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规范行为,依法监管。制定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规范,依法监管各类慈善主体和慈善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慈善氛围浓厚、政策落实到位、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行为规范有序、志愿服务队伍更加壮大、具有天津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弘扬慈善文化,积极打造“慈善天津”。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美丽天津建设内容,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普及慈善知识,弘扬慈善文化,宣传善人善举,发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友善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将慈善教育融入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将慈善精神融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倡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慈善捐助和慈善活动,并作为其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标准。
  (二)鼓励慈善行为,开展扶贫济困活动。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捐款捐物、设立帮扶基金、加入志愿服务等方式,组织、参与慈善活动。制定出台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对接的具体措施,将现有社会救助政策没有覆盖的边缘困难群体和享受救助后仍未摆脱困境的群体及时转入慈善帮扶渠道,筑牢无缝对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每年4月第二个星期日定为慈善活动日,当天在全市统一组织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三)开展志愿服务,畅通社会各方参与慈善捐助渠道。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活动,探索建立“时间银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社区慈善建设,积极开展社区慈善志愿服务。支持和鼓励慈善组织及社会各界通过捐款捐物和慈善义卖、义拍、义展、义演、义教、义诊、义赛等多种形式参与慈善事业,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增设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开展网络募捐,方便群众捐赠。
  (四)创新慈善手段,探索金融力量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研究制定我市慈善信托实施管理办法,探索慈善信托在培育扶持、设立和监管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积极支持公益创投,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基金会对初创期慈善组织在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给予不少于2年的支持,帮助其逐步发展成为有社会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研究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规范募捐行为,实现依法依规慈善捐助。我市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慈善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方可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检查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引导规范互联网、移动终端等通过合法正规方式参与慈善募捐。
  (六)建设“透明慈善”,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制定我市慈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全市慈善信息平台,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信息全部实现网上公开。信息平台正式建立前,慈善组织要通过自身官网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开募捐信息、项目运行等情况。对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研究搭建慈善帮扶和社会救助信息对接系统,形成慈善帮扶和社会救助的合力,防止出现受助无门、重复捐助和无序救助等问题。

  三、规范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落实日常监督检查、慈善项目专项检查等制度。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公开公示、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二)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建立我市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慈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对慈善组织、慈善项目、慈善活动等开展评估。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三)加强社会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参与慈善活动的主体进行监督,确保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要依法查处和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四、政策扶持
  (一)实施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并按规定给予优惠。各类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并对制作、刊播慈善广告给予一定优惠。
  (二)支持发展慈善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慈善类社会组织。推动出台天津市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指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慈善组织年检、自查、自治等行为,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和捐赠环境。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培养慈善事业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等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慈善组织聘任社会工作者,从事慈善宣传推广、项目运作、专业服务等工作,提升慈善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完善志愿者注册管理、教育培训、权益保障、表彰奖励等制度,吸引更多人加入志愿服务队伍。提高慈善工作人员待遇,完善专职工作人员福利、薪酬等制度。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完善我市慈善工作领导机制,组织制定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工作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慈善工作的难点问题。民政部门作为我市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强化保障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金融、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能,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做好督促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建立针对慈善工作的考评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定期将本区县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1

制定出台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对接的具体措施,将现有社会救助政策没有覆盖的边缘困难群体和享受救助后仍未摆脱困境的群体及时转入慈善帮扶渠道。

市民政局

2

创新发展慈善超市。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

鼓励设立慈善信托,研究制定我市慈善信托实施管理办法,探索慈善信托在培育扶持、设立和监管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

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4

积极支持公益创投,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基金会等对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不少于2年的资金、管理、技术等支持。

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5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研究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天津银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6

指导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民政局

7

制定我市慈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全市慈善信息平台,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信息全部实现网上公开。

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委

8

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落实日常监督检查等制度。

市民政局

9

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0

推动建立我市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我市慈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

市民政局

11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天津海关

12

引导各类公共媒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并对制作、刊播慈善广告给予一定优惠。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民政局

13

推动出台天津市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指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慈善组织年检、自查、自治等行为。

市民政局

14

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

市民政局

15

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6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培养慈善事业高级专业人才。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17

鼓励慈善组织聘任社会工作者,从事宣传推广、项目运作、专业服务等工作。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8

建立完善志愿者注册管理、教育培训、权益保障、表彰奖励等制度,吸引更多人加入志愿服务队伍。

市民政局

19

提高慈善工作人员待遇,完善专职工作人员福利、薪酬等制度。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

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推动本区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各区县人民政府

21

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

22

建立针对慈善工作的考评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定期将本区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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