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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55号
  • 发布日期:2015.07.28
  • 实施日期:2015.07.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退伍军人安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4 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大力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3号),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要求,采取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要。充分了解退役士兵的实际需求,创新培训模式,科学合理制定培训方案,逐步提高"订单式"培训的比例,高标准完成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四率"(政策知晓率、参训率、学员合格率、学员就业率)
  目标。加快建立退役士兵培训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培训、招聘信息,定期组织专场招聘会。逐步建立培训机构考评制度,实现精细化、标准化管理。
  (二)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人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4〕27号)规定,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严格落实退役士兵各项优惠政策。非本市户籍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入伍前学校所在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非本市户籍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选择复学的,由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不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2号)规定执行。
  退役1 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服义务兵役且退出现役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享受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鼓励和扶持回乡参加生产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二、全力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落实就业岗位
  (一)科学制定市和区县两级安置计划。
  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结合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制定用人单位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安置部门统筹调配并做好督导落实。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确保工作岗位落实。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区属安置指标。广泛挖掘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力争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有收入保障的就业岗位。
  (二)依法做好接收安置任务工作。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置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自所在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接到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 个月内未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不再享受安置待遇。
  (三)严格落实安置工作备案制度。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所开具的分配工作介绍信存根复印件报市安置部门备案。

  三、严格规范各类安置经费的管理和发放依据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加强各类安置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按照城乡统一标准,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含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按照市财政负担75%、区县财政负担25%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接收后,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足额发放资金。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入伍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由河东区安置部门负责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含教育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按照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0 %,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60%,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70%的比例拨付,其余经费由区县财政按照剩余比例配比核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不得与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同时享受。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含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从转年2 月份起,其中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或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市财政承担5 个月经费,其余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各区县安置部门要按照下达的退出现役残疾士兵和军队院校残疾学生移交计划名单,认真做好审核接收工作,依法落实各项待遇,确保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开展宣传教育。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成功典型,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
  要认真做好待安置和教育培训期间退役士兵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深入退役士兵家中了解实际情况,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及时给予救助帮扶。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安置工作机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安置政策、拒绝和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且不能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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