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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律商务资管[2016]2号
  • 发布日期:2016
  • 实施日期:20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租赁融资外汇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律商务资管[2016]2号)



  经国家批准,自2015年5月8日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境外投资者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由审批改为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由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出具。天津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即可办理各种相关手续,不再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出具批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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