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教委财[2014]19号
  • 发布日期:2014.04.28
  • 实施日期:2014.04.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职业与职工教育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财〔2014〕19号)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做好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财〔2012〕7号)和《关于实施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8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8日

  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做好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财〔2012〕7号)和《关于实施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是指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发展和重点发展领域,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居民需求,进一步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源配置。通过新一轮布局结构调整,将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调整到50所以内。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是指在完成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基础上,重点建设一批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和示范、特色专业。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承担,主要来源为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办学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学校,应符合津教委财〔2012〕7号、津教委财〔2012〕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申请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学校,要对项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及内容、资金筹措、设备采购计划、保障措施等进行严格论证,并对申报相关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与论证,由专家组形成书面推荐意见。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对评审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正式确定并公布建设项目学校名单,并下达项目预算。

  第八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总预算,认真填报项目建设任务书和建设方案,并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和采购计划,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学校报送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和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采取市级有关部门、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管理的方式,形成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办学主管部门管理为保障、市级有关部门有效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办学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所属学校的项目执行工作,监督学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筹落实和筹集建设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法人代表为建设项目主要责任人。学校要成立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申报和检查等工作。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成。要成立建设项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工作档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备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批复的建设项目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建设项目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五条 市财政专项资金到位后,办学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到位。对已经列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学校,市财政专项资金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需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建设、德育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校园建设和学校设施设备建设等支出。
  (一)实训基地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学校内重点支持专业实训基地所需教学仪器及实验实习设备的支出。
  (二)师资队伍建设支出:
  1.用于校内培养"高层次专业带头人"和"双师型骨干教师"的科研启动费、教师培训进修费、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差旅费等支出。
  2.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的讲课费等支出。
  3.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的交通费、培训费、考试费等支出。
  4.教师出国进修的国外培训费、差旅费、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等支出。
  (三)人才培养质量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学校内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和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等所需支出。
  1.用于为开展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进行的外出考察、调研、培训、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小型教学改革研讨、论证会议费,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支出。
  2.用于为开展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发生的图书资料购置费、文印费等支出。
  3.用于为开展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发生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专业技能考试标准开发及软件开发费,专业和课程教学资源库建设费,课程录像与编辑制作费,人才培养方案、校本教材(讲义)及资料编印费,教材教辅资料出版和宣传等方面发生的支出。
  4.用于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的推广与应用等发生的相关支出。
  (四)德育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学校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宣传阵地建设和学生活动场所建设所需支出。
  (五)数字化校园建设支出:是指用于校园网络基础平台建设、校园信息应用平台建设、网络安全防护系统建设等支出。
  (六)设施设备建设支出:是指用于与教育教学直接相关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支出。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会议、培训、差旅、因公出国、公务接待和办公用房等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津贴补贴,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后方可列支。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学校要定期向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完成后,学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同时,学校应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定期对学校的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资方向明确、目标责任到位、项目效益显著的学校安排绩效经费。对建设项目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未通过项目验收的学校取消或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28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