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提交年度自评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提交年度自评报告的通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考评机构、各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和考评机构,每年应进行自评,并从管理系统提交年度考评报告。为做好达标企业年度自评工作,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明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交安发〔2014〕236号)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年度自评报告时间
二、三级企业达标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在9月底前的,首次提交年度自评报告时间为次年1月底前;有效期起始日期在10月后的,当年可不提交自评报告。
二、年度自评报告工作分工安排
二、三级企业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工作的组织、督促和审查把关,由负责该企业达标自评报告初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证部门负责抽查、监督,相关考评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年度自评报告内容要求
企业年度自评报告内容要求请参考天津市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www.tjjt.gov.cn/)安全标准化专栏的年度自评报告模板。
四、一级达标企业的年度自评
交通运输部未对达标企业年度自评工作做出规定前,一级达标企业参照执行以上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达标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工作,全面复查达标考评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重新梳理评价各项考评指标内容的保持改进和落实情况,保持标准化体系的高质量运行。
(二)企业年度自评工作的落实情况,将作为换证考评的重要评价依据。
(三)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管理范围的达标企业年度自评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