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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
  • 发布日期:2013.10.10
  • 实施日期:2013.10.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文物与古迹保护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这是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文物保护的国家工程。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标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滨海新区自古就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区,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全区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通过普查工作,要在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的前提下,全面掌握全区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建立、完善全区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档案、名录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建立社会参与、部门联动、权责共担的文物保护机制,形成文化遗产共建、共管、共享的保护格局,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并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滨海新区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滨海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文广电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区委党史研究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局、区文广电局、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塘沽支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广电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区域、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归属管理原则,认真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四、时间和安排
  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自2013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13年10月,主要任务是健全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编制预算,学习国家发布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第二阶段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第三阶段自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五、经费保障
  滨海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和相关单位负担,积极争取中央和市财政的补助,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数据和资料管理及成果应用
  凡在我区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宣传和总结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国家和全市的统一部署制定全区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普查工作验收汇总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制滨海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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